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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科基金项目中后期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17-10-30   点击量: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后期管理细则》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为落实市委的巡视和整改要求,加强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中后期管理程序和标准,进一步提高项目精细化管理水平,经过前期调研、结合项目管理实际、在征求部分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二级管理单位的基础上,经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决定正式印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后期管理细则(试行)》《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规范细则(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171030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后期管理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加强项目中后期管理,产出高水平研究成果,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细则。

中期管理

 

    第一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每个在研项目只接受一次中期检查,一般在项目资金下达后的第二年进行,重点检查项目研究进度、阶段性成果及转化、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应检项目的检查工作。项目负责人须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配合做好项目中期检查工作,按要求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中期检查材料。

第三条 凡中期检查期间已完成研究任务、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提交《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鉴定申请表》)或拟鉴定成果的,可不参加中期检查;凡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参加中期检查的,须经由科研管理部门向市社科规划办提交情况说明。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负责人须填报《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表》(以下简称《变更表》),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或备案,涉及审批事项在未被批准前不得变更。

1.改变最终成果形式的,须详细说明拟调整后的研究思路及框架,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2.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须详细说明调整后的研究思路及框架,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3.项目延期的,须在研究期满前2个月提出申请,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写明延期原因、延期期间具体的研究计划、各时间点应完成的研究任务、拟申请鉴定及结项时间,并承诺“届时保证完成项目研究并结项,逾期仍未完成即视为同意撤项”。每个项目只限申请延期一次。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延期不得超过1年;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或系列论文的,延期不得超过2年;

4.终止项目研究协议的,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5. 项目负责人调出本单位需变更项目管理单位的,须写明原因及调入单位的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并由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6.调整课题组成员的,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结项时报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7. 调整项目资金预算的,须严格按照《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和《〈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有关事项说明》执行。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因去世、疾病、出国等原因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填写《变更表》,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须写明新项目负责人的出生日期、职称/职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相关研究成就等信息。新项目负责人一般应为原课题组成员,须承诺“保证按照原研究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并签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社科规划办作出处理。

1.项目成果(含阶段性成果,下同)有政治问题的,撤销项目;

2.项目成果有剽窃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撤销项目;

3.项目成果二次鉴定不合格的,撤销项目;

4.项目成果鉴定不合格且鉴定专家认为无修改必要的,终止项目;

5.成果鉴定不合格且不按规定时间提交修改后成果参加二次鉴定的,终止项目;

6.收到结项通知后,三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结项手续的,终止项目;

7.项目因长期拖延不结项被清理,且在清理期限内仍未完成的,视情况撤销或终止项目。

第八条 终止项目的,其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须整理前期项目研究成果和相关资料,经科研管理部门报市社科规划办备案;已支出的项目资金出具《项目资金收支明细》(盖财务章),结余项目资金原渠道退回。没有任何前期研究成果的项目,已拨项目资金全额原渠道退回。

撤销项目的,已拨项目资金全额原渠道退回。

 

成果鉴定

 

第九条 最终成果须经同行专家鉴定后方可正式出版。确需提前出版的,须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十条 项目研究期满或提前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成果鉴定申请,提交5套匿名的最终成果、阶段性成果及转化材料。

第十一条 鉴定专家的遴选

1.每项成果须由5位同行专家进行鉴定。其中项目承担单位的鉴定专家不得超过1人;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课题研究顾问、项目负责人的研究生导师等关系密切的人员,不得担任本项目成果的鉴定专家;无特殊情况不得聘用京外其他省市的专家;

2.鉴定专家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应用类研究成果可聘请1名相关实际部门的处级以上人员鉴定;

3.鉴定专家须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信誉,能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价成果;

4.项目负责人可以提出不超过3位建议回避的鉴定专家名单。

第十二条 成果鉴定实行双向匿名。鉴定成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的信息;鉴定组织者须认真核查并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课题组透露鉴定专家信息。

第十三条 成果鉴定形式包括通讯鉴定和会议集中鉴定。通讯鉴定适用于承担项目较少的单位或一个时期项目结项数量较少的情况。会议集中鉴定适用于承担项目较多的单位或一个时期项目结项数量较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成果鉴定。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的成果鉴定。任何课题组不得自行组织成果鉴定,不得参与鉴定专家的遴选。

第十五条 鉴定程序

1.鉴定组织者在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成果鉴定。

2.科研管理部门在成果鉴定前须填写《鉴定申请表》,报市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3.鉴定专家确定后,鉴定组织者将最终成果、阶段性成果及转化材料、《项目申请书》中的“课题论证”及“预期研究成果”复印件、《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表》(以下简称《成果鉴定表》)等送达鉴定专家。

4.鉴定专家根据鉴定要求审读成果,依照评估指标体系量化评分,提出成果等级建议,填写个人鉴定意见。专家应于一个月内完成成果鉴定,并将全部鉴定材料及时返还鉴定组织者。

5.鉴定组织者计算分值、汇总修改建议,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的“鉴定结果”及“修改建议”,及时将“修改建议”向项目负责人反馈。

第十六条 成果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量化标准如下:

“优秀”等级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平均分在85分(含)以上;不少于4位专家打分在85分以上;不少于4位专家划“优秀”。

“良好”等级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未达到“优秀”等级;平均分在75 分(含)以上;不少于4位专家打分在75分以上;不少于4位专家划“良好”以上。

“合格”等级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未达到“良好”等级;平均分在65分(含)以上;不少于3位专家打分在65分以上;不少于3位专家划“合格”以上。

“不合格”等级:指未达到“合格”等级的标准。

第十七条 成果等级为“合格”以上的,项目负责人须根据修改建议完善成果,及时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八条 成果等级为“不合格”的,市社科规划办、科研管理部门须约谈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按照修改建议完成对成果的修改后,提交成果及《成果修改说明》申请二次鉴定。

第十九条 成果鉴定专家劳务费拨付方式及标准

市社科规划办依据《鉴定申请表》统一向鉴定专家支付鉴定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字数,每位专家鉴定每项成果的鉴定劳务费标准8003000不等。成果二次鉴定的专家鉴定劳务费,由课题组支付。专家鉴定劳务费的具体标准如下:

10万字(含)以内为800元;

10万字~20万字(含)为1200元;

20万字~30万字(含)为1600元;

 30万字~50万字(含)为2000元;

超过50万字不足100万字的,市社科规划办可酌情增加专家鉴定劳务费,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

超过100万字的,可由课题组选取其中不超过30万字的代表性成果或由市社科规划办选取其中的部分成果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下同)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

2.研究成果被《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要报》(以下简称《成果要报》)采用3次以上,或采用2次且均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3.研究成果得到中央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

4.在《北京日报·理论周刊》发表42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

5.2篇研究成果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项;

2.研究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3.重点项目研究成果被《成果要报》采用2次;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成果被《成果要报》采用1次;

4.重点项目研究成果在《北京日报·理论周刊》发表22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在《北京日报·理论周刊》发表12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

5.研究成果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6.最终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鉴定,而成果质量已得到相关厅局级以上部门认可的(须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免于鉴定的成果及材料须为项目在研期间产生且与项目密切相关。

 

验收结项

 

第二十三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均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验收结项。成果等级为“合格”以上或获准免于鉴定的项目,须在三个月内办理结项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整理结项材料,交科研管理部门申请结项。结项材料包括:

1.《结项审批书》原1份;

2.最终成果定稿2套(如出版专著,正式出版后再交2套样书);

3.财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收支明细账》(盖财务章)

4.阶段性成果及转化证明材料1套。其中,获奖的提交获奖成果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出版的提交样书,发表的提交发表成果全文原件或复印件,获领导批示的提交获批示成果及批示复印件或证明,被党政机关及相关部门采纳应用的提交被采纳成果及采纳应用证明材料原件等;

5.最终成果和《结项审批书》的电子版(Word 模式)。

项目研究成果须符合《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规范细则》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须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决算,出具《项目资金收支明细》,签署意见;审计部门须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签署意见。

第二十六条 科研管理部门须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连同《成果鉴定表》一起交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二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验收,根据项目执行情况确定项目结项等级。项目结项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具体如下:

“优秀”等级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成果等级为“优秀”;

2.按照《项目申请书》既定计划完成,研究成果符合预期目标;项目资金无违规使用;成果鉴定组织工作符合要求;

3.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下同)得到应用转化:在CSSCI(含SSCICSCISCIA&HCI,下同)期刊发表至少2篇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北京日报》报刊上发表至少22000字以上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理论文章;或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得到厅局级党政机关采纳;或获得省部级奖项。

“良好”等级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成果等级为“良好”及以上;

2.按照《项目申请书》既定计划完成,研究成果符合预期目标;项目资金无违规使用;成果鉴定组织工作符合要求;

3.研究成果得到应用转化:在CSSCI期刊发表至少1篇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北京日报》报刊上发表至少12000字以上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理论文章;或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得到厅局级相关部门采纳;或获得厅局级以上奖项。

“合格”等级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成果等级为“合格”及以上;

2.按照《项目申请书》既定计划完成,研究成果符合预期目标;项目资金无违规使用;成果鉴定组织工作符合要求;

3.研究成果得到应用转化:须有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论文,或得到其他形式的转化。

第二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办抽取部分申请结项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复审。凡不按照《项目申请书》承诺开展研究或成果鉴定组织工作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律复审。复审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成果修改工作后,提交市社科规划办二次鉴定。

第二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结项材料验收通过后,颁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项目二级管理单位进行年度考评。对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项目按期结项率高、结项等级优秀率高、研究成果被《成果要报》采用数量多的项目二级管理单位予以表彰,在下一年度申报项目时适当增加申报名额。

第三十一条 对不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职责,项目按期结项率低、项目结项等级优秀率低、研究项目被撤销的项目二级管理单位给予批评,在下一年度申报项目时减少申报名额,或视情况取消项目二级管理单位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认真完成项目研究任务,项目研究成果入选《成果要报》且获得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或项目结项等级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在申报新的项目时可不占本单位申报指标,直接入围会议评审。

第三十三条 对无故不参加中期检查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市社科规划办纳入科研信誉档案。

第三十四条 终止项目的,其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其项目研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内部印刷时,不得标注“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信息。

第三十五条 撤销项目的,其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北京社科基金项目,不得聘为专家参与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与成果鉴定;其项目研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内部印刷时,不得标注“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信息。

第三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逐步建立专家库,设立专家信誉档案,对认真负责的专家予以表扬,对不认真负责的专家不再聘用。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1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与结项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规范细则

(试行)

 

为加强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成果的规范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项目研究应当检索与本研究主题相关的文献,了解相关领域研究成果,引文客观、公正、准确,遵守学术规范。

第二条 项目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应结构合理、逻辑严谨、论证缜密、表达准确,规范使用汉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等。

第三条 项目研究须注重阶段性成果的产出及转化,结项时须按以下要求提交阶段性成果。

重大项目:项目研究期间应至少发表5篇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不少于2篇,在CSSCI(含SSCICSCISCIA&HCI,下同)期刊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北京日报》报刊上发表的不少于2篇。

重点项目:项目研究期间应至少发表3篇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不少于1篇,在CSSCI期刊或《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北京日报》报刊上发表的不少于1篇。

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项目研究期间应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不少于1篇。

第四条 项目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在发表、出版、申报奖项或呈送有关部门时,须标注“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信息。未标注的,不能作为该项目成果申请结项。

第五条 项目最终成果(指鉴定稿和结项稿,下同)形式包括专著、研究报告和系列论文。

成果形式为专著的,正文字数应在15万字以上,并附 3000 字以上成果提要。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正文字数须在 5 万字以上,并附3000 字以上成果提要。

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的,其公开发表的论文数应为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相应项目类别要求的2倍,并附3000 字以上项目研究总论,对系列论文与研究主题的相关性、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主要观点、研究结论等进行综合性概述。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外国语言文字的研究成果须附汉语言文字简介,说明该成果的研究观点和主要内容。

文本内容排列顺序为:封面、课题组名单、成果提要(研究总论)、目录、正文、参考资料。

第六条 项目最终成果体例要求:

封面须注明“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最终成果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项目承担单位名称”“成文时间”等信息;书脊注明“最终成果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具体样式见附件1、附件2

“成果提要”或“研究总论”标题为宋体字三号,加黑,居中;正文为宋体字四号。

“目录”一般包含两级标题,每级标题须标注起始页码。具体样式见附件3

    “正文”的各级标题要符合写作层次。标题的题号分别用 “一、”“(一)”“1.”“(1)”“①”等表示,“第一”“其一”等不作标题,可单独起段。具体样式见附件4

“参考文献”一律在正文后,标明顺序号,一般是先中文,后外文。

“注释”一律随文页下标注。

第七条 最终成果一律用 A4 纸双面打印,左侧图书式胶装。禁止散页、活页式、塑料夹式装订。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规范细则》同时废止。2016年(含)以后立项的项目均执行本细则;2016年以前立项的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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