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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修订)2022年更新

发布日期:2018-03-21   点击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优秀科研成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社科〔2022〕大学研字18

(202262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校教职工积极从事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努力撰写、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著作,提高学校学术影响力,促进学科发展,创建一流研究型大学,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学术出版资助管理办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文库”建设方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特聘教授聘任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岗位教师和从事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资助申报人应是我校在编教职工、特聘教授、岗位教师和退休教职工。

第三条 列入中国社会学科院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应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有原创性、开拓性、前沿性,对推动学科建设与发展有重要作用;符合学术规范,学风严谨。

第四条  出版资助的成果形式为专著、研究报告集、学术资料、古籍整理、译著、工具书等。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可择优资助高水平专题论文集。

第五条 申报本出版基金资助的成果,须优先申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出版资助和离退休人员学术出版资助。

第六条  译著须为与教学科研相关的知名著作,且须获得著作权方的正式授权。

第七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1.申请人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出版基金申请书》,并将填写好的申请书、书稿(纸质版及电子文档)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填写鉴定意见。

2.由科研处邀请2名校外评审专家进行匿名鉴定,获得2名专家同意申报的书稿提交校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审议。

3.校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获得赞成票数达到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的书稿方可得到资助。

4.经校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投票通过的书稿移交有关出版社出版。书稿若无法通过有关出版社的选题报批,自动失去资助资格。

5.未获得校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书稿,申请人修改后,可再次提交出版资助申请,若仍未获得资助,则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八条 资助额度根据著作的学术价值、出版社、著作字数等因素确定,经校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认定后进行资助。

第九条 资助出版的成果列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文库》,优先由社科院所属出版社按照统一的装帧设计要求出版。

第十条 已立项的出版基金资助项目,自签署出版合同后2年内完成出版工作(以版权页CIP数据为准),逾期自动失去资助资格。

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者应对出版物中引用的资料、研究成果和观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现确有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学校将撤销并追回资助,受资助者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基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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