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经2022年3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合理补偿学校的科研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推动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等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间接成本、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其中,间接成本包括用于补偿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折旧,以及水、电、气、暖消耗。管理费用是指为补偿项目管理中过程中发生的办公费、评审费和邮电费等,以及直接管理人员费用。绩效支出是指为体现项目科研人员价值,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人员激励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其他项目经费按经费来源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优先执行国家及各立项部门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执行本办法。
横向项目间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在不违反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委托方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执行项目合同书中有关间接费用的预算约定。
第二章 间接费用的计提基数与计提比例
第五条项目经费一次性到账的,按照到账经费总额和计提比例计提间接费用;项目经费分次到账的,按照每次到账经费数额和计提比例分次计提间接费用。
第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间接经费计提比例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间接经费计提比例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其他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计提比例优先执行经费来源单位的管理文件,如未明确规定的,人文社科类项目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自然科学类项目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在计提间接费用时,配套经费不纳入计提基数。
第七条横向课题间接经费优先执行合同中的规定,合同中如未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分配。
第八条纵向项目管理费优先执行上级文件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项目经费总额的3%提取,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20000元,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10000元,其他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
横向项目提取项目经费总额的10%作为管理费用,其中5%为社科院提取,5%为学校提取。
第九条间接费用中管理费纳入校级财务管理,其中人员费用比例按以下标准核定: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80%,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为50%;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为20%,上限为100万元。管理费使用的剩余经费纳入学校统筹使用,不再结转。
第三章 绩效支出的发放
第十条绩效支出执行须体现科研人员的价值,充分发挥激励作用。在考核科研人员实际贡献、执行进度的基础上,由项目负责人安排绩效支出计划。
参与项目研究的专职教师、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在劳务费与绩效二者之间只能领取一种,不得同时既领取劳务费又领取绩效。
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后发放。
第十一条项目成员从绩效支出中获得的收入应当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或中止发放剩余绩效: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项目任务书(计划书、申报书、预算书、合同书等)、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