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修订)
(经2021年4月15日第8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在编教职工、特聘教授和岗位教师申报具有战略性、开拓性、有较高学术思想价值和较强决策参考价值科研项目的积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套资助范围是我校教师在聘期内申请或立项的纵向项目,项目分类如下:
(一)纵向一类:我校管理的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
(二)纵向二类:我校管理的省部级项目,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含专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的教育部重点课题和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三)纵向三类:我校管理的其他省部级单位的规划或理论研究部级课题。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配套资助标准为:
(一)纵向一类重大项目,按其所得资助经费的80%给予补充资助,最高资助限额为50万元;
(二)纵向一类重点项目、纵向二类重大项目,按其所得资助经费的60%给予补充资助,最高资助限额为15万元;
(三)纵向一类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纵向二类重点项目,按其所得资助经费的50%给予补充资助,最高资助限额为8万元;
(四)纵向二类的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及专项)、纵向三类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按其所得经费的40%给予补充资助,最高资助限额为5万元;
(五)纵向三类的其他类别项目按其所得经费的30%给予补充资助,最高资助限额为3万元;
(六)省部级以上无经费资助的规划项目每项资助0.5万元。
第四条 横向项目、社科院系统内项目原则上不予配套。已获得社科院间接成本补偿的项目不再享受校内补充资助。获得学校配套资助的项目,暂缓执行社科院的间接成本补偿规定,待社科院的间接成本补偿经费拨付到学校后,再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配套经费按课题经费到账额度分批拨付,由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书和经费入账通知单对配套经费进行核算,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六条 配套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经费管理按照上级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经费使用须符合相关财务制度。
第七条 我校专职教师退休后申请并立项的纵向项目参照执行。
第八条 立项单位相关文件有关配套事项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