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财字〔2016〕26号 签发人:张江
中国社会科学院非涉外学术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会议费管理,改进会风,节约开支,提高学术会议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会议是院本级和院属单位(包括院主管的中心、学会、智库等)在国内召开的与社会科学研究活动相关的非涉外学术类会议,包括研讨、论证、审读、咨询、评审、发布和学术交流等各种会议。
第三条 学术会议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家及我院相关要求。
第四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术会议实行分层负责、分级审批、分类管理。
第五条 学术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会议费预算,并按规定予以列示。
第二章 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学术会议分为三种类型。一类会议;是指参会人数超过100人(含)、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的学术会议;二类会议,是指参会人数在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须经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术会议;三类会议,是指参会人数在50人以下、由院属所局级单位批准的学术会议。
第七条 学术会议按类型和层级进行审批。一类会议由会议主办单位编制学术会议计划,经科研局、财计局审核后,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二类会议由会议主办单位编制学术会议计划,报科研局、财计局审批;三类会议由会议主办单位编制学术会议计划,由院属所局级单位批准。
第八条 学术会议计划应包括会议数量、会议预算、经费渠道等。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的学术会议,应在会议预算中明确我院支付范围。
第九条 年度学术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新增或调整科研任务等原因需增加的会议,应按照以上规定调整学术会议计划。
第三章 会期及场所
第十条 学术会议应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合理安排会期和议程。
第十一条 学术会议应该根据科研需求,合理确定会议规模, 控制工作人员数量,严禁邀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学术会议优先安排在本院场所。需要住宿的学术会议,优先在我院党校密云校区、北戴河校区、研究生院党校本部和 王府井学者公寓举办。经批准在院外或京外召开的学术会议,除党校北戴河校区外,应当选择定点会议场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不得超过会议定额标准。
院属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学术会议。
第四章 支出和报销
第十三条 学术会议的支出分为综合定额支出和非综合定额支出。
综合定额支出分为一般标准和上浮标准。学术会议费普遍按照一般标准(550元/人天)执行。学部委员和二级研究员人数占参会人员1/3(含)以上的学术会议,可以按照不超过一般标准120%的上浮标准(660元/人天)执行。
支出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根据会议需要,可在综合定额内自行安排各项支出。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参会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期间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支出。
非综合定额支出指根据会议实际需要,向受邀参会专家发放的 咨询费、评审费和发言费等支出,支出办法依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举办学术活动支付报酬的规定(暂行)》执行。
第十四条 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并需承担其 差旅费用的,可在会议举办单位差旅费中报。
第十五条 学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 当提供学术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无住宿的学术会议可以简化报销手续,提供学术会议审批单、实际签到表和有关支出凭证即可,但应将会议住宿费按定额调减。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学术会议费开支,对无审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议费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学术会议应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会议接待、住宿、用餐、会场布置、固定资产购置、会议活动等方面的规定,严禁套取学术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八条 院属单位应对非涉密学术会议的内容、人数、支出等事项进行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院属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向财计局、科研局提交上年度学术会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财计局、科研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术会议计划报批、会议费支出、会议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学术会议的;
(二)以虚假、冒领手段骗取学术会议费的;
(三)虚报学术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学术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学术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学术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财计局、科研局会同会议管理单位对上述违规违纪问题提出处置意见,报请纪律检查部门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院属单位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学术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计局、科研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改进学术会议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社科研字〔2016〕2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社会科学院非涉外学术会议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