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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3-25   点击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试行)

(经2022年3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术创新,加强学风建设,维护职业伦理,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失范,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师(含专职教师、特聘教授、岗位教师和研究生导师)、科研人员、学生及其他以我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开展各类科研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承担科研诚信建设与管理责任,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具体负责全校科研诚信的管理职责;各学院、教学系和部门承担本单位(部门)科研诚信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建设

第四条 学校在入学入职、评聘考核、科研活动等全过程中明确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五条 学校在各类科研活动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教师、科研人员、学生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主体责任。

第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典型案例,营造坚守诚信、尊重科学、尊崇创新的良好学术氛围。

第七条 各学院、教学系和部门将科研诚信建设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监督处理机制。学院、教学系和部门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学院、教学系和部门在入学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科研项目申报、检查等各个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宣传和教育,加强预警和引导。

第九条 各学院、教学系和部门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建立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成果发表诚信承诺制度,对本单位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定期开展对科研项目、成果等抽查和检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条 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要自觉恪守科学道德准则,严格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认真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学业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的作用,加强对项目组成员以及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三章学术失范行为

第十二条 在科学研究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一)采取弄虚作假、贿赂、利益交换等方式获取项目、经费、职务职称、奖励、荣誉等。

(二)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在学术成果、科研项目的统计和申报、业绩考核以及职务聘任过程中,虚报、假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违反署名规范,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侵犯他人知情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等。

(六)买卖论文、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一稿多发。

(七)虚报学术身份,伪造学位、学历、职务、奖励、专利证书或文件。

(八)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以不正当方式使用专利,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或者以不正当方式使用学校名称、商标及其他标志等无形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获取利益。

(九)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学术失范行为处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者的我校教师、科研人员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中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项目的申请等处理,取消学术荣誉、学术职务,以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处理结果视违反学术规范的严重性与影响,选择学院内部公开、校内公开或校外公开。

第十四条 对发生失信行为的我校学生,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批评教育、责任检查、通报批评、撤消学位,责令限期改正,以及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生(本科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管理办法,区别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视违反学术规范的严重性与影响选择学院内部公开、校内公开或校外公开。

第十五条 对发生失信行为的我校其他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任检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参照第十三条,区别情况给予相应处理。同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建议进行相应处理。处理结果视违反学术规范的严重性与影响选择学院内部公开、校内公开和校外公开。

第十六条 学校将科研诚信建设列为各学院、教学系和部门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相应问责:

(一)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失信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

(三)对已发现的失信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的;

(四)对已做出的失信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彻底的;

(五)多次出现失信行为或因失信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学校依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视情况取消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当年度评奖评优资格,核减或取消当年度科研相关申报指标和绩效等。对非专任教师的失范行为和处理建议将通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一般失信行为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并根据需要进行校内共享和查询。失信行为记录包括:失信行为、处理处罚结果及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等。

第五章 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为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机构,是学校在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建设方面的指导机构。本委员会由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代表组成;委员会主任从委员中产生,任期三年;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教育部学术道德、科研诚信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审定和完善科研诚信相关规章制度,并负责对规章制度进行解释。

(二)界定和评估违反学术规范的现象和行为,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临时工作小组,对相关的学术规范问题进行界定或展开调查。

(三)处理实名举报的违反学术规范事件,并进行独立调查,提出明确的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完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涉及学术道德建设的工作。

第二十条 校二级学术委员会为各学院、教学系等教学科研单位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评议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在30日内对调查结果进行申辩。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组织学校相关的行政负责人及校内其他教师,公开听取申辩。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建议,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条款中未尽事宜,参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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