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学校教师科研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教师科研文件 -> 正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校级科研委托项目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05-12   点击量:

社科〔2022〕大学研字14号                                         签发人高文书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校级科研委托项目管理规定

(校长办公会20225月4日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校级科研委托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级科研委托项目”(以下简称为“委托项目”)是指学校委托校内教学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开展研究的项目。委托项目又分为科研类和管理类两个类别。

第三条 立项流程

1、一般由分管校领导提出委托项目研究方向;

2、科研处初审并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3、委托项目负责人一般为承担委托任务的部门负责人,由被委托部门作为牵头部门组织项目组;依据研究方向确定最终研究选题并填报项目申报书;

4、管理类委托项目经“校研究型大学建设行政委托课题评审小组”审议后报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

5、校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立项。

第四条 委托项目经费预算按实际需要确定。资助经费3万元左右;经费当年使用,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经费使用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条 结项流程

1、委托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转化研究成果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或将研究成果写入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或方案。结项申请书(含最终成果、成果转化情况和工作计划等)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科研处。

2、管理类委托项目经“校研究型大学建设行政委托课题评审小组”审议通过后报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

3、校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正式结项。

第六条 委托项目成果被社科院《要报》采纳可免审核结项。

第七条 承担学校委托项目,应按时高效完成研究任务。未能按期完成委托项目者,按撤项处理,两年内不得申报校级科研项目。

第八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于大街11号    邮编:102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