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社科〔2022〕大学研字16号
(校长办公会2022年5月19日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关于印发〈关于赋予研究所(院)和科研人员科研经费若干项目管理权限改革试点的意见〉的通知》(社科财字〔2019〕25号)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社科大校字〔2022〕6号)等文件精神,简化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仪器设备是指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为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使用学校各类资金通过购买、租赁、委托研制开发等方式获取的与科研活动密切相关的仪器设备,以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零部件、家具、标本、软件等货物。原则上不包括学校各级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部门使用的设备。
第二条 采购总价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科研仪器设备,须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标注采购方式(部门分散采购)等信息,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批后报科研处审批,并由科研处报送后勤处备案管理。
第三条 申购人须对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需求负责,保证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及科研用途的真实性。申购人应从“政府集中采购”、“学校统一采购”和“部门分散采购”中选择一种采购方式。
第四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办公型号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须由后勤处采用“政府集中采购”或“学校统一采购”方式采购。
第五条 采购总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科研仪器设备(含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参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后勤处负责解释。如国家关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