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横向课题结余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社科〔2022〕大学研字2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横向课题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社科研字〔2017〕1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和开展结余经费清理的通知》(社科〔2022〕研字91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课题的结余经费是指按原课题合同执行结束后的剩余资金。
第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横向课题结余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
(一)未结项且项目实施超过合同截止日期三年(含)的项目,且未经立项审批单位同意办理延期的,一律自动终止,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二)已结项且有结余经费的,在结项后的第二年9月1日前为结余经费使用缓冲期。使用缓冲期后的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三)已撤项或终止研究的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
第四条 收回经费用于资助校内公开竞争选拔的科研项目:
(一)优先支持原课题主持人的学术研究及科研活动。
(二)按照学校发展需要支持设立新的科研项目。
(三)支持青年教师科研项目等。
第五条 本类科研项目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六条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完成项目申请书中约定的任务即可申请结项。项目结项后的剩余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
第七条 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培训、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直接支出,以及研究人员和科研财务助理的绩效经费等。
第八条 项目经费在1万元(含)以下的新设科研项目不收取管理费。项目经费在1万元以上的新设科研项目,按项目经费总额的3%提取管理费,管理费上限为1万元。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严格依照项目预算以及相关财经法规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要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负责。科研处、财务处和审计部门依规对经费使用予以监督管理。
第十条 纵向项目结余经费使用优先执行项目来源单位经费管理办法,如办法中没有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仅限于直接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