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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3-17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重点使用方向包括:支持40周岁以下青年教师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等。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定支持。对中央高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开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创新能力给予稳定支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中央财力状况适时加大支持力度。

(二)自主管理。中央高校根据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按规定编制预算和使用资金。

(三)聚焦重点。中央高校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探索和技术攻关,支持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四)注重绩效。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核定基本科研业务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将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下达到所属高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六条 中央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中央高校青年教师和在校学生科研需求及能力、科研活动开展情况、科技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建设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分别用于支持自主选题项目、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团队项目。

第十条  自主选题项目由中央高校结合中期财政规划和科研需求,自行组织项目的遴选和立项,建立校内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库,并实行动态调整。

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团队项目以前沿科学中心、集成攻关大平台、协同创新中心为依托,支持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牵头组织的创新团队支持具有较强原始创新能力和潜力的青年人才组建的跨学科、跨领域的优秀团队。

第十一条 中央高校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完成项目申报、评审、遴选排序等工作,科学合理安排年度预算。对实施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当根据研究进展分年度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同一负责人同一时期只能牵头负责一个项目,作为团队成员参加者合计不得超过三个项目。

第四章 支出和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中央高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中央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年度预算的50%

第十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中央高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中央高校应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高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团队科研需求。

第十八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其中科技成果和科学数据等由学校按规定统筹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教育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中央高校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对基本科研业务费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财政部将暂停或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中央高校应当按照国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国家科研信用体系。

第二十二条  中央高校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在学校内部主动公开非涉密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预算、决算、设备购置、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中央高校要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切实加强对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和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基本科研业务费分配使用、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中央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基本科研业务费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中央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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