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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24年更新)

发布日期:2019-05-21   点击量: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京社科联、社科规划办发〔2024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是北京市设立的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规范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项目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有效发挥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首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价值取向,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律,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弘扬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着力推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高水平研究成果。

第三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应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专业性,坚持以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重点支持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支持聚焦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以及市委市政府亟须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的基础问题研究。

第四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工作,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采取规划引导、自主申报、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立项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两级管理。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市社科联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负责本单位承担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六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根据社科研究需要,设立规划项目、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决策咨询项目、后期资助项目、青年学术带头人项目、学科发展报告项目等类型。

不同类型项目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并根据北京经济社会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各类项目按照相应实施办法或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设立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四个级别,予以相应金额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八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主要以发布课题指南和申报公告的方式,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通过评审择优立项。对于符合条件的紧急、重要研究任务,可采取委托、共建等方式立项。

第九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备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报重大项目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须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申报青年项目须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且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9周岁。

第十条 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个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承担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尚未结项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工作严格遵守相关回避原则。凡申报项目的专家,不能参与同批次同类型项目的评审;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或者课题组成员参加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的评审专家应按要求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理论与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申请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经评审、复核、审批后获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向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下达立项通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组织项目开题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实完善研究计划和任务,形成开题报告,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备案。

第十五条 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管理要求对在研项目实施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发生重要事项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申请,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涉及审批事项在未被批准前不得自行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组应及时向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报送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在公开出版和发表,或者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按规定做好标注。

凡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须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符合要求的最终成果,申请鉴定结项。最终研究成果经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公开出版。

第十九条 对于研究期满无法按计划鉴定结项的项目,实行一次延期、到期清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在研究期满前提交延期申请,只限申请一次,且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届满仍未完成的,将进行清理。逾期清理的项目,结项时不再认定为“优秀”或“良好”等级。

第二十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或撤销项目处理:

(一)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下同)存在政治问题;

(二)项目研究中存在剽窃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严重违反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

(四)项目因逾期被清理,清理期满仍未完成或成果鉴定不合格;

(五)最终成果鉴定不合格且鉴定专家认为无修改必要;

(六)最终成果二次鉴定不合格;

(七)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须整理前期研究成果和相关资料,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已支出的项目资金出具《项目资金收支明细》(盖财务章),剩余项目资金原渠道退回。

项目撤销的,已拨项目资金全额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二条 被终止项目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其研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内部印刷时不得使用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等标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的资金预算编报和资金使用管理,须严格遵守《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221042)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应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一次核定,超支不补。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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