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非实体性研究所管理办法(试行)
社科[2018]大学教字20号
(2018年6月13日第4次校务会议通过)
为充分发挥学校科研力量优势,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满足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非实体性研究所设置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
(一)本办法中的非实体性研究所,系经学校批准成立、挂靠相关院系(部门)进行管理的研究所;不包括学校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上级部门批准的研究中心(基地)。
(二)非实体性研究所是学校开展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载体,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学校总体办学目标,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有利于培养学术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有利于产出高质量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三)非实体性研究所的设置,应具有稳定的研究领域、明确的学术方向和研究任务,以及可持续的发展规划,鼓励跨学科开展科研合作。
(四)非实体性研究所以其核心研发方向、主要研究或服务内容命名,一般冠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所”,其机构名称属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无形资产的一部分。
二、设置条件
(一)非实体性研究所应具有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兼职研究队伍,其中校内兼职科研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能够保证持续开展相关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
(二)非实体性研究所负责人应为本校在职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丰富的科研经历和较强的学术组织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2. 承担过10万元以上横向研究项目;
3. 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
4. 其它有重要学术及社会影响的科研成果。
负责人如调离或退休,原则上不再担任该机构负责人。如确有必要留任,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非实体性研究所的挂靠院系(部门)应能够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并提供非实体性研究所日常运行和科研活动所需条件。
三、审批程序
(一)非实体性研究所的挂靠院系(部门)负责填写和提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非实体性研究所申请书》,经院系(部门)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院系签署有关承诺意见后,报教务与科研处。所在部门无学术委员会者,由教务与科研处审查。
(二)教务与科研处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报分管校长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以学校名义发文颁布非实体性研究所名称、任命非实体性研究所负责人。非实体性研究所负责人无行政级别。
四、管理运行
(一)非实体性研究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挂靠院系(部门)负责,人员队伍、实验与办公用房、运行经费等由挂靠院系(部门)统筹安排自行解决,学校可在必要时对其开展重大学术研究或学术活动进行支持。
(二)非实体性研究所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对非实体性研究所相关业务工作负有全面管理责任。
(三)非实体性研究所主办(合办)学术会议、论坛、报告或对外签订合作协议等, 均应由挂靠院系(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统一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或备案;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研究人员等,须经挂靠院系(部门)审核同意。违者后果自负,并追究非实体性研究所负责人的责任。
(四)非实体性研究所不得刻制公章。确需对内或对外进行工作请示、发函、发布通知、订立合作协议(合同)等,均由挂靠院系(部门)出具代章。
(五)非实体性研究所不得开设银行帐户,不得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或非实体性研究所名义开展以经营为目的的活动。
(六)非实体性研究所如需变更名称、负责人,应由挂靠院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务与科研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
五、考核评估
(一)非实体性研究所考核评估工作采取年度检查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各类非实体性研究所应于每年年底通过挂靠院系(部门),向教务与科研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每三年对非实体性研究所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二)非实体性研究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教务与科研处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撤销。
1.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违背职业道德、学术道德,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2.连续两年不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或未实质性开展工作的;
3.负责人退休且无继任人员;
4.其他应调整或撤销的情形。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