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科研成果认定与登记办法(试行)
社科〔2018〕大学教字29号
(2018年10月1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研成果的管理,促进科研工作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是指我校师生独立或合作完成的作品以及专利成果等。第一署名人、通讯作者、共同第一作者、并列第一作者视为第一作者,丛书作品按实际作者或译者认定。作者的单位署名必须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或“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第二章 科研成果类型
第三条 科研成果的类型包括:论文类、著作类、报告类、专利成果、电子出版物、其他作品。
第四条 论文类成果包括论文、译文和文章。
1. 论文是指在正式学术刊物、以书代刊书籍、正式出版的论文集等载体上发表的旨在阐明作者学术观点、调查研究成果的学术作品。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版面字数一般不少于3千字,自然科学论文版面字数一般不少于1.5千字。
2. 译文是指一种语言的学术作品翻译成另一种语言发表的作品。一般不少于3千字。
3. 文章是指在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等载体上发表的旨在阐明作者学术观点、调查研究成果的学术作品。一般不少于1.5千字。
第五条 正式学术刊物必须要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ISSN),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必须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增刊、专刊、年刊等不登记。
第六条 论文被《新华文摘》的“学术卡片”“学术动态”“篇目辑览”“论点摘编”等栏目、《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的“论文摘要”“推荐论文篇名”“学术信息”等栏目、《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的“论点摘编”等栏目转摘不登记。
第七条 著作类成果包括专著、译著、古籍整理作品、皮书/发展报告、编著或教材、科普读物、工具书或参考书等。著作类作品必须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不包括只有内部准印证的出版物。
1. 专著是指对特定学术领域或特定问题提出或阐发的学术观点并围绕学术观点而展开调研、论证而形成的系统化学术作品。
介绍性作品、选编作品、多位作者的论文结集出版的论文集、集体作品、普及读物、访谈录、案例分析作品、文献导读等作品,不属于专著。同一作者的论文结集出版的论文集作为专著登记时须扣减已公开发表部分的字数。
2. 译著是指把中文学术作品翻译成外文发表的作品,或者把外文学术作品翻译成中文发表的作品,或者把一种外文的学术作品翻译成另一种外文发表的作品。
3. 古籍整理作品是指对中外古籍的点校、汇编、注释、辑佚等形成的学术作品。
4. 皮书/发展报告指就公开出版的某一领域正式发表的重要文件或一系列权威研究报告,其出版一般具有连续性。
5. 编著或教材。编著是指把现成的学术材料经过选择加工并含有独自见解的陈述,或补充有部分个人研究、发现的著作成果。包括介绍性作品,选编作品,由多篇论文汇集而成的主编作品、集体作品,访谈录作品,案例分析作品等。教材是指以教学为目的编写的作品。教材的认定以版权页标注为准。
6. 科普读物
7、工具书或参考书。工具书包括字典、辞典(词典)、百科全书、年谱、手册、年鉴、索引等。参考书包括习题集、资料汇编、考试指南、辅导用书等。
第八条 报告类成果包括研究或咨询报告,指未公开出版或者发表,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采纳的学术成果,包括调研报告、调查报告和立法建议稿等。咨询报告认定以提供的相关机构采纳证明或领导批示为准。
第九条 专利成果是指依据我国《专利法》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十条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第十一条 其他作品包括雕塑、摄影、绘画、音乐、文学作品等公开出版或发表的非学术作品。
第三章 科研成果登记
第十二条 凡我校教师创作的科研成果均应当在科研管理系统上填报,经教务与科研处审核通过,作为教师聘任、职称评定、导师遴选、科研考核和科研奖励等业务的依据,未登记的成果不纳入使用范围。
凡我校学生创作的科研成果均应当在科研管理系统上填报,经教务与科研处审核通过,作为学生优秀论文评选、奖学金评审、推优等业务的依据,未登记的成果不纳入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再版或修订版的科研成果须重新登记。
第十四条 科研系统自动抓取我校师生在知网中已收录的科研成果,教师或学生登陆科研系统后自行认领;未抓取的成果由作者自行录入并携带原件到教务与科研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在不提供纸刊的境外在线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成果,审核时需验证出版日期、期号、卷号等信息。
第十六条 获奖成果、专利成果审核时还需提供相关证书原件。
第十七条 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由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主编登记;第一作者或者主编非我校教师,由参与编写的教师登记;丛书作品由实际作者或译者登记。若成果原件中未体现明确分工,审核时须提供由第一著作权人签字认可的分工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科研系统中登记的科研成果,在具体业务使用中涉及期刊级别、著作性质等问题时由相应业务部门解释。
第十九条 教务与科研处不能确认类别的科研成果或对科研成果认定有异议的,由校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