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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科研成果发布活动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22-07-30   点击量:

社科(2012)研字31号 签发人:晋保平

关于印发《关于举办科研成果发布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关于举办科研成果发布活动的若干规定》,已经2012年3月8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举办科研成果发布活动的若干规定

(2012年3月8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积极宣传推介我院科研成果,规范科研成果对外发布活动,确保成果发布取得良好的社会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院属各单位对外(包括学术界和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科研成果,须是我院科研人员(包括我院学者主持或我院研究机构为主完成的)首次发表的近期研究成果。

第三条对外发布科研成果要遵循“研究无禁区,宣传有纪律”的原则,坚持内外有别,防止泄密,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发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学术导向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对外发布的科研成果不得出现以下情况:(1)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出现政治方向、学术导向错误;(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我院有关规定;(3)研究方法和资料使用不科学;(4)违反通行的学术规范;(5)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对外发布科研成果,一般以课题组或研究所名义进行。如需以“中国社会科学院”名义发布成果,须事先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并由科研局负责组织。

第六条对外发布的科研成果,须经各单位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审核,对涉及的社会敏感问题、热点问题严格把好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学术质量关。

第七条院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布科研成果负有领导、审核和监管职责。对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发布成果或因把关不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责任人要承担责任。

第八条对外发布科研成果实行备案制。基本程序和要求为:(1)院属单位提出举办发布活动的申请,包括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的审核意见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审批意见;(2)至少提前一周报科研局备案;(3)举办成果发布会的,须有院外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记者参加,规模不少于30人。

第九条本规定由科研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施行。科研局2008年10月13日下发的《关于组织举办科研成果新闻发布会的通知》[社科(2008)研字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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