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经2022年1月6日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8〕25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283号)《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权限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项目研究的形式拨入学校的各级各类项目研究经费以及学校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专项科研业务经费等。
符合使用“包干制”管理的项目经费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对专项科研业务经费的使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取得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通过加强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资金使用管理及处理本单位违规行为等方式,强化学校的法人责任。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相关部门、项目负责人根据职能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确保项目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一)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全面管理。凡以科研项目形式进入学校的科研经费,均需在科研处正式立项,方作为认定教师承担科研项目的基本依据。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收支,为每个项目单独建立经费使用档案,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监督经费的使用。
(三)后勤处负责对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与管理。
(四)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 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与决算,严格按照批复预算和项目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六条 直接费用支出范围: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互联网使用费、案例分析等费用(报销时须附情况说明)等。
(三)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出调研需要提供调研计划,参加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正式通知。会议费的开支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会期和开支标准。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专项科研业务费等管理文件规定实行差旅费“包干制”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严格执行出差审批程序,根据出差时间、地点和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无需提供发票等单据进行报销。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因购置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支出范围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录音笔等。原则上不得重复购买通用办公设备。
(五)专家鉴定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鉴定、评审等相关费用。专家鉴定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专家鉴定咨询费的支出额度优先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或项目协议(合同);如未明确规定比例的,不再设比例限制。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教辅人员等。
1.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劳务费只能支付给在我校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
2.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3.劳务费的支出额度优先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或项目协议(合同);如未明确规定比例的,不再设比例限制。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专利申请、成果推介等费用。
(八)办公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包括文件档案等辅助用品费用。政府采购目录中物品需由后勤处集中采购。
(九)市内交通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调研活动等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市内公共交通费、出租车费等。远效区县的交通费参考差旅费的相关标准执行。
(十)税费: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税费。
(十一)其他: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七条 间接经费和管理费:执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学校后,科研处将立项名单提交财务处,财务处在经费到账后为项目建立专项账户,并将经费到账情况通知科研处,科研处再将立项和经费到账情况通知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时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并提交科研处。
横向项目合同生效后,课题负责人持合同和学校财务处到款通知到科研处办理校内立项手续,经科研处审核立项后方认定为横向项目。
纵向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款项,需要按照横向项目管理的,应当在科研处办理横向项目立项或变更手续;未经科研处审核同意,任何款项不得作为科研经费认定和使用。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优先执行批准立项部门的项目管理办法。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优先执行项目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如未约定的,不再设置支出科目及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分配和使用课题经费。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可以写明支出比例的应当明确列出,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项目一经立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科研处依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核后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批。横向项目预算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合同中如未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按研究需要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需要将已拨到学校的科研经费转拨到校外其他单位的,必须遵循以下程序和规定:
(一)外拨经费必须在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经费预算中明确列出,未明确列支的,一律不允许转拨。
(二)需要转拨经费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项目经费转拨申请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作协议书、经费预算分配方案等;
3.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当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合作(外协)单位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的,应当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科研处、财务处对上述的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 由财务处办理转拨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部分地区无法刷卡消费请出具情况说明(收款方公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不得支出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所有科研项目应当接受科研处、财务处以及项目批准单位的抽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科研处、财务处每年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与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项目中检和结项时应当如实填写经费决算表,支出经费情况应与财务处经费开支明细账目相符。未支出经费(包括未到帐的预留经费)应当写明用途。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对项目研究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科研项目因故需要对研究计划和经费使用做出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的,须向科研处提交书面报告,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一律在学校内部公开,接受内部监督。
第五章 结余经费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在结项前办理完所有费用的报销手续。科研项目一经结项(纵向项目以正式结项通知为准,横向项目以合同或结项证明为准),其账面所余经费全部归为结余经费。结余经费的管理优先执行项目批准单位(委托方)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两年(确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两年使用时间期满仍有剩余的,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设立新的研究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学校其他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