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成果配套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3月2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社科〔2021〕大学研字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发展,为我校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充分调动全体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国家、社会发展的能力,切实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配套奖励工作坚持以立德树人为主线,贯彻教育部关于破“五唯”等文件指导精神,摒弃以刊评文,实行科学的、综合的奖励制度。
第三条 科研成果配套奖励坚持以成果质量为导向,着重考察成果对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事业的发展所发挥的作用,着重考察成果对促进我校立德树人的内涵发展和培养高质量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的事业所做的贡献。
第二章 申报配套奖励的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人员范围:我校在编教职工、特聘教授、岗位教师和研究生导师。
第五条 申报成果范围:申报人员当年度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以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者主编、第一获奖人等身份公开发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
成果形式包括:著作、论文、文章、要报、研究报告等。成果类别的认定,执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成果认定与登记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申报人员每人每年度最多可提交两项代表性成果申请奖励。
第三章 配套奖励种类与奖励标准
第七条 校外获奖配套奖励
申请此类奖励的要求与奖励标准:
(一)列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学术著作、受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奖励标准为6万元。
(二)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成果,著作类奖励标准为:20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论文类和研究报告类奖励标准为: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普及读物类奖励标准为6万元;青年成果类奖励标准为4万元。
(三)入选“国家级规划教材”“马工程教材”的成果和入选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北京市高等教育经典(精品)教材的成果,奖励标准为:10万元、8万元、6万元。
(四)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图书奖”的成果,奖励标准为10万元。
(五)获得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成果和获得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成果,著作类奖励标准为: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论文类奖励标准为: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
(六)获得教育部认定的,包括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思勉原创奖、张培刚发展经济学优秀成果奖、陶行知教育奖等各类社会力量设立奖项的获奖成果,著作类奖励标准为3万元,论文类奖励标准为2万元。
(七)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对策奖的成果,按所获得奖金的1:1比例配套奖励。
第八条 论文成果奖励
申请此类奖励的要求与奖励标准:
(一)在优秀及以上级别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类研究成果,优秀期刊指标数见下表:
一级学科核心期刊数 |
指标数 |
期刊数<10 |
全部列入优秀期刊 |
10≤期刊数<20 |
10种 |
20≤期刊数<40 |
15种 |
期刊数≥40 |
20种 |
(二)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的主要栏目(正文)转载的学术论文类研究成果;
(三)奖励标准: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九条 决策咨询类成果配套奖励
申请此类奖励的要求与奖励标准:
(一)被中共中央或国务院办公厅以正式发文方式采纳,或获得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肯定性批示(不含圈阅)并进入国家决策的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研究成果;
(二)被中共中央或国家部委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纳,或获得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不含圈阅)并被采纳及应用的研究成果;
(三)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内参、国务院办公厅内参、人民日报内参和新华社内参录用的学术研究成果;
(四)在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刊发的学术研究成果;
(五)在教育部《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刊发的学术研究成果;
(六)在三报一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求是杂志)理论版或学术版上发表的理论文章或学术研究成果;
(七)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刊登的学术研究成果。
(八)奖励标准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第十条 思想政治教育成果配套奖励
申请此类奖励的要求与奖励标准:
(一)在国内核心及以上级别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论文;
(二)在五报一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教育报和求是杂志)正刊上发表的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文章或论文;
(三)未公开发表或出版的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论文、研究报告,被中共中央或国家部委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纳,或获得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不含圈阅)并被采纳及应用,或被省部级以上要报、内参录用。
(四)论文报告类奖励标准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文章类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5万元、三等奖0.2万元。
(五)各学院可参照学校的评奖结果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未在上述奖励范围,但具有重大学术影响或对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成果,可由作者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申请,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出具推荐理由报送至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同一成果符合本奖励办法两种或以上奖励标准时,按照该成果所能够获得的最高级别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同一成果再次获得低级别的奖励时不再重复奖励,同一成果再次获得更高级别的奖励时采取补足差额的方式进行奖励。
第四章 配套奖励的申请和评定
第十三条 配套奖励申请和评定的工作流程
(一)科研处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发布科研成果奖励相关通知。
(二)申报人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年度科研成果配套奖励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成果原件或申报人希望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未提交申请的成果不予奖励。
(三)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对成果的政治立场、意识形态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的基础上,对成果的学术价值、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考察并给予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中应对该成果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行说明。各学院以综合评价为依据,按照申报成果的类别分类排序后报送科研处。
(四)科研处对学院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通知申报人或学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完善补充。科研处邀请三位校外相关专家对申报思想政治教育成果奖励的成果进行评审打分。
(五)科研处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审。
(六)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以第三条为标准,审议确定是否给予奖励及奖励等级。评定结果公示三天。
(七)科研处将公示期满后的评定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四条 对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科研处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并签署真实姓名。
第十五条 科研处组织社科院外同行专家(一般为三位)对申诉及相关成果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相关材料报请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进行二次评审。二次评审结果公示期满后再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六条 奖金一次性拨入第一著作权人(申报人)账户。
第十七条 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办法》,学校每三年开展一次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活动,评奖细则另行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条款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