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纵向科研项目“包干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经2022年1月6日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纵向科研项目包干制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19〕71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等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研究经费允许使用“包干制”进行管理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经费“包干制”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并提交科研处备案,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
第四条 “包干制”是指对项目扣除管理费后的其余全部经费进行包干使用。项目无需编制经费支出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
第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办公费、复印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培训费、管理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项目研究需要的合理支出。
不得列支版面费、基建费、赞助费等与科研活动无直接关联的经费支出,严禁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管理费计提比例和绩效支出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绩效支出经费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对经费预算无特殊规定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国家、社科院和学校相关薪酬规定和实际科研需要结合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发放。
项目主管部门允许差旅费实行“定额包干”的项目,项目研究人员出差发生的差旅费可自主选择定额包干或据实报销。
第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项目经费决算经财务处、科研处审核后在校内公示,公示期满后将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最终成果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八条 项目结项后的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项目主管部门对结余经费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未通过结项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项验收、因故终止、撤销的项目,按上级部门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冻结科研经费使用、上报中止或撤销项目、取消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违纪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社科院和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如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政策有调整的,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