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论坛第三期在京召开
专家热议《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专章立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于2019年11月26日举办社科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论坛(第三期)——“《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专章立法”学术研讨会。会议分为两个单元,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网络保护部分进行探讨,来自企业界、学界、法院、检察院的代表就具体条款提出修改建议,立法机构、网信部门、团中央相关工作人员到会听取了意见和建议。
第一单元 立法建议的提出
第一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维教授主持。
林维教授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是一个新章节,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相关的机构和部门就网络保护专章多次举办研讨会,此前的会议学者居多,这次也特别希望倾听业界和学者从客观角度提出的意见,为立法框架及具体条文给出实质性建议。
百度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长张丽君对第五章的网络保护提了数条建议: 第一,第六十条、六十一条,智能终端产品提供者建议修改为“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智能终端产品提供者”。第二,在第六十一条中,智能终端销售者在销售环节难以增加技术保护措施,因此建议取消销售者的义务。第三,在智能终端产品上设置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求安装保护软件只是一个手段,也可以通过增加功能设置等其他手段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第四,第六十五条将“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改为“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开发者”,在产品源头实现对未成年人的防沉迷管理、权限和消费的保护性限制。第五,在第六十七条建议将“专职人员”改为“工作人员”,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投诉举报,基本都是由成年人来进行维权,企业没有必要设置专职人员来处理举报。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法务总监冯宏声提出:首先,第六十五条如果没有游戏分级制度支撑将影响落地实施。其次,建立统一网游平台的难度较大。其三,对限制个人信息采集的规定应该避免一刀切。其四,应当增加父母接受亲职教育义务的规定,企业可以配合。其五,对第六十五条指出的影响身心健康的产品中,建议增加网络游戏。最后,还对其他部分具体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
阿里巴巴集团政策法规研究室高级专家孟兆平指出:首先,建议将第六十一条“网络保护软件”改成“相应技术手段”。其次,网络保护希望能区分场景进行规制。
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秘书长柳雁军指出:首先,草案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要制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这可以为相关主体履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奠定坚实基础。其次,建议考虑不同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与未成年人的关联度高低,有针对性进行规定,而非第六十四条规定普遍性的义务。最后,建议做好未保相关各方主体义务的适度平衡,避免有明显短板,进而影响未成年网络保护的整体工作。
长期在互联网公司从事法务工作的薛颖就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提出了建议。她提到应谨慎使用第六十三条中“保护性限制”术语,并特别提出,保护未成年人信息的义务主体不应仅是互联网公司,还应重点包括学校、教育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六十三条2款规定的收集个人信息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双重同意标准过高、可能难以落地,反而易导致未成年人故意规避,同时,如获得监护人同意时不区分不同年龄的认知能力和应用场景,则会导致与民法总则的民事责任能力分龄区分、现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的“同意”年龄界限等都难以兼容,也与域外各国的普遍做法有很大差异。
新浪法务部政策研究顾问葛迎指出:首先,对未成年人的过度保护反向侵害年轻人的用户体验。其次,第六十四条:“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这一表述对产品开发产生很大限制。再次,立法标准要考虑不同规模层级的企业的适用。最后,希望实名认证做到:轻场景下轻认证,重场景下重认证。
京东法律研究院秘书长严少敏提出以下观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破题关键有二,一是在不额外收集个人信息的前提下,识别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二是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建立有效的家长监护机制。第一个问题基于手机号(移动上网卡)须实名登记,未成年人办理手机号须一并登记家长身份信息,建议基础电信运营商开发并提供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验证的相关服务。第二个问题,手机厂商在系统层面提供家长控制的产品设计,有利于实现家长对未成年人使用各种网络产品与服务的整体时长及内容的综合控制手段。
字节跳动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夏杰指出:首先,第64条中的网络沉迷不应笼统概括而应具体到内容,对于作为网络原住民的Z世代来说,让其摆脱网络可能性已经微乎其微,目前对于网络沉迷的规制,应该将重心放在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的网络内容上面,如网络游戏沉迷、网络色情沉迷等。其次,防沉迷规制框架应当分场景设计,针对不同的沉迷对象进行不同的规制方式,防沉迷设计总体上应该多强化家长引导和鼓励。
乐高集团法务总监江瑛指出:(1)可借鉴国外LEGO Life 的做法,开发专门针对儿童社交的APP,系统自动限制孩子们上传任何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和图片,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安全的言论社交环境。(2)为减少实践中身份信息泄露风险,建议用户信息年龄识别与手机号绑定,由三大国有运营商保存用户资料,从手机号所属运营商处获取用户年龄信息。(3)应提及建立网瘾矫治与引导的非盈利学校。目前防沉迷的盈利机构鱼龙混杂,急需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4)专章在权益保护方面力度少了些,合理使用网络的权益需要保护,应疏堵结合。建议提及未成年人的网络参与权,财产权,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侵权、网络诈骗等问题,作出专门的制度设计。(5)应更好地管理贴片广告,进行广告分类,净化儿童网络视频环境。
韬安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孙磊指出:其一,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征求未成年人同意,从验证角度来看难度很大。其二,第六十五条游戏宵禁制度存在问题。其三,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欺凌者如果是监护人如何处理?第四,应加强监管5173等网络游戏交易平台。最后,现行判定网络沉迷的心理测量机制存在不科学以及过时的问题。
第二单元 立法建议研讨与自由讨论
第二个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主持。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长郭开元指出:首先,第五十七条中网络隐私权利,虚拟财产保护权利应当扩展,要有明确的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思维。其次,关注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并对网络不良信息进行监管。注重网络不良信息的源头查找和预防。最后,应对网络沉迷的概念进一步界定。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蒋俏蕾指出:首先,再次强调网络沉迷概念的模糊问题。认为对于防沉迷,内容的分类、分级与控制比单纯限制时间更重要。且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常见的心理与社会问题来防沉迷。其次,进一步强调重视未成年人乃至全社会的媒介素养。最后,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要关注特定的场景和情境。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李静就未成年人支付能力问题围绕网络支付的特征、未成年人网络支付能力和行为效力、有关网络支付行为规则的完善三个方面发表意见。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方禹指出:未成年人保护立法首先应解决应然的问题。网瘾矫治机构存在问题,且不建议营利性的机构从事网瘾矫治。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主任孙铭溪指出:个人信息问题可能需要统筹运营商掌握的信息。不建议在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直接规定同意原则,应做年龄细分。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渠成林指出:网络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网上行为需要积极的、正向的引导和规范,另一方面要科学、合法、有效的加大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保护力度。《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立“网络专章”可以说是恰如其时。首先,应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无论是现实生活,还是网络活动,对未成年人均应给予全面的优先、特殊保护。第二,义务和罚则应当并行。若缺少后续罚则的规定,在司法实务层面的监督和惩罚难以有效实现,比如六十一条。第三,规定应当具化、科学兼具可操性。比如,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含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是否可以将“提示”义务详细规定为采用分级表达的方式。第四,应当明确补位救济的途径。如第六十三条对监护人“同意”的规定应当规定补位救济途径。第五,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监管力度。是否进一步明确已掌握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机构或者组织,无权僭越“父母的同意”,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进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转让或相关权利授权,特别是加大对学校、培训机构等掌握大量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单位和机构进行相应监督和规制。
团中央权益部副部长张蔚红从两个方面总结: 一方面,监管的理念需要进一步更新。监管的标准不好把握,擦边球难以处理。监管领域难以形成一个合力。另一方面,监管要和现行的或者即将施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良好的衔接。同时加强内容传播源头的监管。立法要积极回应当下社会的重要关切。
最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总结会议,感谢各位嘉宾的参会并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提出宝贵意见,将对接下来的体系立法和理论研究工作都有重要的启发,并表示社科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系列论坛还将就具体问题展开更加纵深的学术研讨,欢迎各界专家继续参与互动和交流,为中国乃至全球的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推进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