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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实施办法(修订)(2024年更新)

发布日期:2024-07-11   点击量: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实施办法(修订

(京社科联、社科规划办发〔20245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以下简称“规划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有效发挥规划项目创新理论、服务发展、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项目按组织实施情况分为年度项目、专项项目和委托项目等。年度项目每年集中组织一次,针对哲学社会科学各类问题以学科视角开展研究;专项项目不定期组织,针对特定研究方向开展研究;委托项目主要针对符合条件的紧急、重要任务组织开展研究。第三条 规划项目设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四个级别。

第四条 规划项目实行两级管理。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负责规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市社科联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负责本单位承担的规划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五条 年度项目和专项项目以发布课题指南和申报公告(或申报通知)的形式,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通过规划引导、公开申报、同行评审等程序择优立项。

委托项目等按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报重大项目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报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申报青年项目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且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 39 周岁。

第七条 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个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承担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尚未结项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申报新项目。第八条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项目申请书。申报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及申报公告要求的,予以受理,并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 评审专家按要求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理论与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申请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对专家建议立项项目进行复核后,形成拟立项名单,经批准后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实名提出书面意见。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 获准立项的规划项目,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向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下达立项通知。

接到立项通知后,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批准的资助金额,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编制经费支出预算,由项目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批准。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立项资格。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规划项目资金预算编报和资金使用管理,须严格遵守《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221042)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纳入市级预算项目库。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市财政局的审批结果,将资金拨付给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资金一般分两期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第一期 50%,按要求开题后,于下一年度拨付第二50%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由项目责任单位统一管理。如项目有重要合作单位并需给予资金支持的,在填报项目申请书及编制预算时,须明确有关合作单位的研究任务与预算支出额度。预算资金下达到项目责任单位后,按照项目立项时批准的额度,转拨给有关合作单位。责任单位和合作单位提取的管理费之和不得超过已核定的管理费总额。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资金预算,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的,应根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221042)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一次核定,超支不补。项目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项目开题论证,邀请同领域专家学者,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实完善研究计划和任务,在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平台填写开题报告表,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备案。

第十九条 规划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配合做好项目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发生重要事项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分类履行审批程序。涉及审批事项在未被批准前不得自行变更。

(一)调整项目资金预算、调整课题组成员、项目延期结项等事项,由项目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二)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责任单位、因故终止项目研究、调整项目预算资金总额等事项,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社科联、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于研究期满无法按计划鉴定结项的项目,实行一次延期、到期清理制度。项目负责人须在研究期满 2 个月前按程序提交延期申请,只限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 1 年。延期届满仍未完成的,将进行清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组应及时向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报送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积极撰写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要报》(以下简称《成果要报》),服务决策。研究成果在公开出版和发表,或者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按规定做好标注。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须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五章 鉴定结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最终成果形式包括专著、研究报告和系列论文。研究类型侧重基础研究的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专著或系列论文,侧重应用研究的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综合研究项目最终成果可在三种成果形式中任选其一。

专著:正文字数应在 15 万字以上,并附 3000 字以上成果提要(专著形式不要求必须出版)

研究报告:正文字数应在 5 万字以上,并附 3000 字以上成果提要。

系列论文:重大项目应至少发表 10 篇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其中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不少于 5 篇;重点项目应至少发表 6 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其中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不少于 3 篇;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应至少发表 4 篇学术论文或理论文章,其中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的不少于 2 篇。

第二十五条 侧重应用研究的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侧重基础研究的项目以及综合研究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

项目研究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项申请,提交符合《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工作细则》要求的最终成果,申请鉴定结项或免于鉴定结项。有涉密或敏感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线下申请结项。最终研究成果经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公开出版。

第二十六条 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成果鉴定;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最终成果鉴定。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项目在完成研究目标和计划的基础上,在研期间产生的与项目主题密切相关的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得到以下转化应用的,可及时整理结项材料,申请免于鉴定,办理结项手续。

重大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一)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项;

(二)研究成果得到中央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或 2 篇研究成果得到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

(三研究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或政策建议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

(四)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下简称“中央‘三报一刊’”)发表 1500 字左右理论文章或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学术论文合计 2 篇;

(五)在《北京日报》发表 1500 字左右的理论文章或研究成果被《成果要报》采用合计 3 篇(《成果要报·观点摘编》摘编 2 按采用 1 篇计);

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一)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二)研究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三研究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或政策建议被厅局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

(四)重点项目在中央“三报一刊”发表 1500 字左右理论文章或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学术论文 1 篇,或在《北京日报》发表1500 字左右的理论文章或被《成果要报》采用合计 2 篇(《成果要报· 观点摘编》摘编 2 次按采用 1 篇计);

(五)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在中央“三报一刊”、《北京日报》发表 1500 字左右的理论文章 1 篇,或被《成果要报》采用 1 《成果要报· 观点摘编》摘编 2 次按采用 1 篇计)

第二十八条 经所在单位保密部门认定,项目最终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鉴定,且成果质量已得到相关厅局级以上部门认可的(须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可申请免于鉴定结项。

第二十九条 最终成果鉴定等级为“合格”以上或获准免于鉴定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按照规定办理结项手续。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对提交的结项材料审核验收合格后,颁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十条 成果鉴定为“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须按照修改建议对成果修改后,申请二次鉴定。

第六章 奖励惩戒

第三十一条 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对二级管理单位实行年度考评。将项目管理数量、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性、项目研究成果质量、科研信誉等情况,作为优秀二级管理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考评指标,与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标挂钩。

第三十二条 围绕同一研究领域进行深入持续研究,五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时,可享受一次不占本单位申报指标、直接入围会议评审的奖励。

(一)承担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结项等级为“优秀”;

(二)相关研究成果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三)相关研究成果入选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要报》且获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

第三十三条 逾期清理的项目,结项时不再认定为“优秀”或“良好”等级,且被列入清理项目的下一年度不得申报新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说明情况,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或撤销项目处理。

(一)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下同)存在政治问题;

(二)项目研究中存在剽窃或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严重违反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

(四)研究成果严重偏离预期研究目标;

(五项目因逾期被清理,清理期满仍未完成或成果鉴定不合格;

(六)最终成果鉴定不合格且鉴定专家认为无修改必要;

(七)最终成果二次鉴定不合格;

(八)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须整理前期研究成果和相关资料,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已支出的项目资金出具《项目资金收支明细》(盖财务章),剩余项目资金原渠道退回。

项目撤销的,已拨项目资金全额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六条 被终止项目的负责人 3 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 5 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其研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内部印刷时不得使用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等字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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