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京社科联、社科规划办发〔202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是北京市围绕研究宣传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设立的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北京市委工作要求,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项目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研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价值取向,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弘扬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着力集中优势资源研究重大问题,推出高水平、标志性研究成果。
第三条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分为年度项目、专题项目、特别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型,不同类型项目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年度项目主要资助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相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专题项目主要资助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主题和重要节点的专题研究;特别委托项目主要资助根据党的理论和事业发展实际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定的重要选题研究。
第四条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设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等三个级别。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一般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五条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立项工作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遵循规划引导、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实行两级管理制度。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负责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党校(行政学院)、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市社科联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负责本单位承担的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主要采取公开申报和特别委托等方式择优立项。
第八条 承担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是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
(三)承担重大项目应当具备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承担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九条 参加项目公开申报的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个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承担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尚未结项的,原则上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条 申请人申报项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填报《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申请书》等申报材料。
申报的研究选题已获得其他资助的,或者与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密切相关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申报公告或课题指南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在项目申报截止后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材料,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申报公告或课题指南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的选择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回避原则。凡当年申报项目的专家不得担任同批次项目的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参加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理论与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申请资金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对专家建议立项项目进行复核后,确定拟立项名单,经批准后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核实后给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特别委托项目的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填报《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别委托项目计划书》等材料。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对项目计划书等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拟委托项目名单,经批准后进行委托。
第十七条 获准立项的项目,由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向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
接到立项通知书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立项回执》,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送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经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审批后颁发立项证书,正式立项。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立项资格。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资金预算编报和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22〕1042)。项目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资金一般分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70%资金;项目完成开题后,下一年度拨付剩余30%资金。
第二十条 根据资金管理方式不同,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资金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十一条 预算制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批准的项目资金金额完成预算编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送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审批。
第二十二条 预算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资金预算,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22〕1042)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使用资金,无须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项目资金包干制管理规定,包括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报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备案。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应当遵照项目设计论证相关内容开展研究,按要求完成宣传阐释任务和研究成果。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正式立项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开题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完善研究计划,并将开题论证情况报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重点检查项目研究进度、宣传阐释任务完成进度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当按要求积极配合组织项目年度检查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完成预期研究任务,自觉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实施中,如有重要事项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改变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延期鉴定结项、因个人原因终止项目研究等事项,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审批;
(二)调整课题组成员、调整项目资金直接费用预算等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报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备案;
(三)最终成果形式在正式立项后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 对于研究期满无法按计划鉴定结项的项目,实行一次延期、到期清理制度。需申请延期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研究期满2个月前按程序提交延期申请;项目只限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延期届满后仍未完成的,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将对项目进行清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网络发布、内部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前,应当报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审批。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宣传阐释任务和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网络发布、内部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应当标注“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字样,标注方式应当严格依照《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工作细则》有关规定。未按规定标注的宣传阐释任务或研究成果,在年度检查和鉴定结项时不予认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宣传阐释任务和研究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被有关实际部门采纳的,应当将领导批示或部门采纳意见证明材料及时报送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重要敏感问题的宣传阐释任务和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网络发布、内部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前,应当报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审批。未经审批并由此引发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相关制度处理。
第五章 鉴定结项
第三十五条 项目研究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符合《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工作细则》要求的宣传阐释任务和最终成果,经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送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申请最终成果鉴定。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最终成果鉴定一般采用会议集中鉴定方式。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宣传阐释任务或研究成果得到党中央领导同志或中宣部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的,一般项目的宣传阐释任务或研究成果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第三十八条 项目最终成果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或项目获准免于鉴定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办理结项手续,经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审核通过后准予结项,颁发结项证书。结项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免于鉴定结项的不评定等级。
第三十九条 项目最终成果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鉴定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申请二次鉴定。
第六章 奖励惩戒
第四十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围绕同一研究领域进行持续深入研究,再次申报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时,可获得一次不占用本单位申报指标、直接入围会议评审的资格。
(一)项目结项等级为“优秀”;
(二)项目宣传阐释任务或研究成果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三)项目研究期间以“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署名在《人民日报》《求是》《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发表5篇(含)以上理论文章;
(四)项目研究期间,宣传阐释任务或研究成果得到党中央领导同志或中宣部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或作出重大理论创新突破。
第四十一条 因逾期被清理的项目,结项时不得评定为“优秀”或“良好”等级,且下一年度不得申报新的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项目。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或撤销项目处理:
(一)项目宣传阐释任务或研究成果存在政治问题;
(二)项目研究中存在剽窃或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严重违反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
(四)项目最终成果二次鉴定不合格;
(五)项目最终成果鉴定不合格且鉴定专家认为无修改必要;
(六)项目因逾期被清理,清理期满仍未完成或成果鉴定不合格。
第四十三条 被终止项目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新的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研究中完成的宣传阐释任务和产生的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网络发布、内部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不得标注“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字样。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