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决策咨询项目实施办法(修订)
(京社科联、社科规划办发〔202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决策咨询项目(以下简称“决策咨询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和服务决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决策咨询项目研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一个什么样的首都,怎样建设首都”这一重大时代课题,聚焦首都城市“四个中心”战略定位、京津冀协同发展、超大城市治理、城市副中心和雄安新区建设、首都高质量发展等重大现实问题和市委、市政府决策亟需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应用对策研究,着力推出有实践指导意义、有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 决策咨询项目主要面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研究基地”)组织实施,适度向没有研究基地的北京地区高校开放。
第四条 决策咨询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从正式立项之日开始计算)。
第五条 决策咨询项目实行两级管理。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决策咨询项目的制度制定、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工作;研究基地依托单位和没有研究基地的北京地区高校作为决策咨询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并由其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承担的决策咨询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六条 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任务,经征集选题、专家学者和相关决策部门论证,形成决策咨询项目年度课题指南。
第七条 决策咨询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备独立开展研究的能力,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申请重大项目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申请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八条 申请人一次只能申报一个决策咨询项目。承担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尚未结项的,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新的决策咨询项目。
第九条 决策咨询项目立项主要采取申报评审方式,按组织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和最终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发布《申报公告》,申请人按要求填报项目申请书。以研究基地名义申报的,先经所在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初审,再由研究基地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其他没有研究基地的北京地区高校申报的,由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二)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工作严格遵守回避原则,当年申报决策咨询项目的负责人不能参加本年度决策咨询项目评审。
(三)最终审批。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专家建议立项项目和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后予以回复。
获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向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下达立项通知。接到立项通知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批准的资助金额,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经费支出预算,由项目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批准。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立项资格。
第十条 对于市委市政府和相关决策部门紧急交办的研究任务可采取委托方式立项。
第十一条 对于研究基地研究人员自主开展研究,产出了对国家和北京市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可采取后期认定方式立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决策咨询项目资金预算编报和资金使用管理,须严格遵守《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科文〔2022〕1042号)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纳入市级预算项目库。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市财政局的审批结果,将资金拨付给项目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由项目责任单位统一管理。如项目有重要合作单位且需给予资金支持的,在填报项目申请书及编制项目预算时,须明确有关合作单位的研究任务与预算支出额度。预算资金下达到项目责任单位后,按照项目立项时批准的额度,转拨给有关合作单位。责任单位和合作单位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已核定的管理费总额。
第十五条 决策咨询项目资金分两期拨付。项目正式立项后,拨付第一期50%;完成项目开题后,下一年度拨付第二期50%。
第十六条 决策咨询项目终止的,已支出的项目资金由项目责任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项目资金收支明细》(盖单位财务章),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项目撤销的,已拨项目资金全额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统筹资源加大对决策咨询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下达后2个月内,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研究内容,邀请专家学者及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织项目开题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实完善研究计划和任务。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凡发生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填报《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决策咨询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分类履行审批程序。涉及审批事项在未被批准前不得自行变更。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责任单位、调整项目预算资金总额等重要事项,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二)调整项目资金预算、调整课题组成员及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自行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等重要事项变更,由项目责任单位审批,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终止的,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须整理前期研究成果和相关资料,经项目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一条 对逾期未完成的决策咨询项目实行定期清理制。逾期半年内能够完成的项目不需要提交延期申请;个别研究难度大、逾期半年仍无法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按程序提交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由项目责任单位审批,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备案。延期届满仍未完成的,将进行清理。逾期清理的项目,结项时不再认定为优秀和良好等级。
第二十二条项目责任单位应组织召开决策咨询项目成果交流暨工作推进专题会,邀请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听取在研项目前期进展情况汇报,交流阶段性研究成果,推动下一阶段研究工作,督促课题组形成有价值有分量的研究成果,更好服务市委市政府决策需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组应加强与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门的对接合作,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研究成果。项目研究成果被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决策部门、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门采用,或得到中央和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须将采用证明、领导批示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对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编发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要报》和《首都高端智库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和相关实际部门。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成果在公开出版和发表时,一般应标注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决策咨询项目鉴定结项工作细则》(以下简称《鉴定结项工作细则》)标注的研究成果,在鉴定结项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敏感问题的决策咨询项目研究成果出版、发表的,或以“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决策咨询项目负责人(参加者)”名义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须报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五章 鉴定结项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须注重阶段性成果的产出及转化,鉴定结项时须严格按照《鉴定结项工作细则》要求,提交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
第二十八条 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的成果鉴定。项目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一般项目的成果鉴定。课题组不得自行组织成果鉴定,不得参与鉴定专家的遴选。
第二十九条 决策咨询项目在完成研究目标和研究计划的基础上,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得到以下转化应用的,可申请免于鉴定结项。
申请免于鉴定结项的成果及证明材料应为该项目在研期间产生且与项目主题密切相关。
(一)重大项目
1.符合下列一个条件:
(1)项目研究成果得到中央领导肯定性批示;
(2)项目研究成果被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决策部门、市委市政府采用;
(3)项目研究成果获北京市优秀调查研究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2.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或任一条件两次:
(1)项目研究成果得到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
(2)项目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决策部门采用。
(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符合下列一个条件即可):
(1)项目研究成果得到中央或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
(2)项目研究成果被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决策部门、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门采用;
(3)项目研究成果获北京市优秀调查研究成果奖;
(4)项目研究成果列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皮书系列(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智库报告系列丛书)公开出版。
第三十条 决策咨询项目的成果鉴定采取通讯鉴定或会议集中鉴定的方式完成。成果鉴定实行评分定等级制度,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成果鉴定等级为“合格”以上或获准免于鉴定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申请办理结项;成果鉴定“不合格”的项目,约谈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须按照修改建议完成对成果的修改后,提交成果及《成果修改说明》,申请二次鉴定。
第三十二条 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对项目结项材料进行验收,符合条件的准予结项,颁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项目结项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和合格。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不按照《申请书》承诺开展研究工作,或成果鉴定组织工作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将组织专家复审。复审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须在半年内修改完善成果并提交《成果修改说明》,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组织二次鉴定。
第六章 奖励惩戒
第三十四条 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建立项目负责人、研究基地、项目责任单位的科研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继续承担决策咨询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五条 对决策咨询项目结项等级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第二年围绕同一研究领域进行持续深入研究,再次申报决策咨询项目时,可享受一次不占本研究基地和本单位申报指标,直接入围会议评审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其他类别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结项等级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第二年申报决策咨询项目时,可享受一次不占本单位申报指标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决策咨询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说明情况,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视情节轻重酌情予以终止或撤销项目处理:
(一)项目研究成果(含阶段性成果)有政治问题的;
(二)项目研究中有剽窃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严重违反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
(四)项目研究成果严重偏离预期研究目标;
(五)项目研究成果鉴定不合格且鉴定专家认为无修改必要;
(六)项目因逾期被清理,期满仍不能完成或成果鉴定不合格;
(七)项目研究成果二次鉴定仍不合格;
(八)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第三十八条 被终止项目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新的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其研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内部印刷时不得使用“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字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