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社科[2018]大学教字7号
(2018年3月2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的精神,为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管理,实现我校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全面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负有直接责任。按照国家、教育部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横向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研活动,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经费支出的规范性,对科研成果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监督检查。
第三条 项目分类
1.纵向项目:指国家、各省部委和直辖市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规划项目。
(1)纵向一类:我校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的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
(2)纵向二类:我校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的省部级项目,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含专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的教育部重点课题和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3)纵向三类:我校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的其他省部级单位的规划或理论研究课题;
(4)纵向四类:司局级项目;
(5)纵向一类和纵向二类的重大项目子项目(以项目申报书、立项书为准)视为同级别的一般项目。
2. 校级科研项目(学术创新工程支持计划):包括卓越学者研究项目、拨尖人才项目、青年英才项目、留学归国学者项目、教育管理支持项目和委托项目等。
3.横向项目:指国际、港澳台地区、其他院校合作或参与合作研究的科研项目,以及受政府、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项目。
上述所有项目的类别、级别均由教务与科研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有争议的可提请科学研究委员会认定。
第二章 纵向项目
第四条 项目申报
1. 教务与科研处根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北京市和社科院科研局等有关部门的相关科研项目申报信息组织申报,指导并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申报工作。对于重大项目和多学科交叉项目的申请由教务与科研处和院(系)联合组织申报。
2. 项目负责人应实事求是地填报项目研究基础、方案论证、实施步骤、人员组成以及经费预算等事项,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影响项目评审工作。
第五条 项目实施
1. 教务与科研处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及时反馈项目负责人,同时将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转发各项目负责人,并在经费到账后通知其项目经费编号。
2.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在了解主管部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要求组织开题论证并按研究计划开展研究。研究过程中若遇到问题应及时与教务与科研处沟通。
第六条 中期检查
1. 教务与科研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做好追踪管理。
2. 项目负责人按要求配合完成中期检查工作。若研究过程中有变更情况,应按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与科研处审批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七条 结项验收
1.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向教务与科研处提供相应结项材料。
2. 教务与科研处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结项材料进行验收,组织专家评审和鉴定工作。
3. 对研究不能正常进行或难以形成研究成果的项目,教务与科研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终止或取消该项目;同时根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追回项目结余资金并按原渠道退回。
对违反项目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有损学校声誉的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学校将通报批评,严重者三年之内不允许其申报任何校内外项目。
第三章 校级科研项目(学术创新工程支持计划)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 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学术道德水平,身体健康,具有独立开展科研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且须为我校正式在编人员;
(二) 申请人有足够的研究时间,并具备完成项目的条件;
(三) 申请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作为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参加2个项目。
(四) 在研校级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
(五) 其他条件
1. 卓越研究项目: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
2. 拔尖研究项目:具有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
3. 青年英才项目: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40周岁(按年度计算);
4. 留学归国学者项目:具有博士学位,留学回国入职时间不超过二年。
5. 教育管理研究项目:一线行政管理服务人员。
(六)有以下情形不得申报:
1. 有逾期未结题的校级科研项目;
2. 最近两年内被撤销校级科研项目者。
第九条 项目申请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申请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校级科研项目申请书》,向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提交(职能部门需按专业向有关院系学术委员会提交),由院系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核、筛选和推荐,并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科研水平进行审查,保证申报项目的质量,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务与科研处。
留学归国学者项目和教育管理研究项目直接报教务与科研处。
对于在上一年度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含专项)、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重大科技项目、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等省部级以上项目申报中未获立项者,经过教务与科研处资格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直接进入项目评审环节。
第十条 项目评审
由校科学研究委员会评审立项,立项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报教务与科研处审批:
1. 变更项目负责人;
2. 改变项目名称;
3.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 延期;
6. 撤销项目;
7.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研究期满前3个月填写《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部门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报教务与科研处审批。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期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
第十三条 研究期限和结项条件
(一) 卓越学者项目
1. 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
2. 正式出版本研究领域学术专著一部;
3. 研究成果获得中央领导批示;
4. 研究期限为3年左右;
满足条件1至条件3中的任何一项,即达到结项条件。
(二)拔尖人才项目、青年英才项目
1. 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2. 在普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仅限研究内容为与公共课教学科研相关的课题);
3. 正式出版本研究领域学术专著一部;
4. 在课题实施期间以课题主持人身份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立项(获准立项的项目须与学校已立项的课题研究内容相关);
5.研究成果获得中央领导批示;
6.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
满足条件1至条件5中的任何一项,即达到结项条件。
(三)留学归国学者项目
1. 在境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2. 在资助期内,在我校学术前沿论坛上至少举办1次讲座,且邀请导师(相关合作者)来校开办学术讲座或开设课程;
3. 研究期限为3年。
同时满足条件1和条件2,即达到结项条件。
(四)教育管理研究项目
1. 在普通期刊发表与本课题研究相关的论文1篇;
2. 不适合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需提交与项目名称相符并附有部门意见的研究报告;
3. 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
满足条件1和条件2中的任何一项,即达到结项条件。
第十四条 结项
1. 所有结项成果须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名义发表,且标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术创新工程支持计划成果”或“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项目成果”字样;结项成果的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必须是项目组成员。
2. 项目研究完成,项目负责人填写《校级科研项目结项审批表》,同时提交最终成果等材料。
3. 教务与科研处对材料审查后,提交科学研究委员会进行结项审议。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研究委员会可以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1. 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研究成果有政治问题的;
2. 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3. 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4.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的;
5.逾期半年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6. 第一次结项审议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审议,仍未能通过的;
7. 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8. 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违反第1、2项全部追回剩余经费,5年内不得申请校内项目;违反3—6项部分追回剩余经费,2年内不得申请校内项目;违反7、8项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教务与科研处报分管校领导决定。
第十六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享有校级科研项目完成后所取得的任何成果的使用权。校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由研究者和学校共享。
第四章 横向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
1. 承接横向项目,需按照“三重一大”事项要求,经校长办公室研究决定。不得以个人名义或非实体研究中心名义签署横向项目合作协议。
2. 对于已正式签署合同的横向项目,经费必须拨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完成以上工作的项目方可列入学校横向项目;未正式签署合同或经费未转入学校财务的横向项目,学校不承担其科研信誉保证,不负责其监督管理工作,该项目亦不能纳入学校科研统计和教师科研考核。
3. 个人承担横向项目要从自身科研力量出发,数量适宜,不得影响本职教学和管理工作。若完不成当年本职教学和管理任务以及上级交办任务的,下年度不得承担新的横向项目。
4. 与境外合作的研究项目同时按照社科院国际合作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中期管理
横向项目负责人定期向教务与科研处报告项目进度和阶段性研究成果。如果项目组人员变动、研究内容调整、研究成果形式变更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研究者,应向教务与科研处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结项
1. 横向项目结项需按合作(或委托)项目的合同书(或委托书)规定进行。
2.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向教务与科研处提交验收(结项)证明、结项报告(鉴定书)、经费决算表等材料。由教务与科研处、财务处将有关材料报科研局、财务基建局备案。
3. 对于逾期未完成且项目委托方未出具书面延期决定的项目,须向教务与科研处办理延期申请。若延期后仍未能完成的项目,除合同有特别规定之外,项目予以撤项,剩余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一年内不得申请承担横向项目。
若有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三年之内不允许其申报任何校内外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章制度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