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细则(试行)
社科〔2018〕大学教字28号
(2018年10月1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经费报销管理,保障资金高效合理使用,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纵向项目经费按照相应管理办法管理使用;横向项目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大学相关管理规定管理使用;校级项目经费按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及我校相关管理规定使用。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在资金支付发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负责。
第四条 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五条 校级项目的经费支出审核权限如下:
1. 报销金额在5千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核、财务处审核岗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2. 报销金额在5千~1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教务与科研处负责人审核、财务处审核岗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3. 报销金额在1万元以上,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教务与科研处负责人审核、财务处审核岗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科研的副校长审核、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
第六条 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办公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鉴定咨询费、数据采集费、资料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劳务费、管理费、税费、其他费用等。
第七条 办公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费:一般不得超过直接费用的20%。纵向项目优先执行项目批准单位批复的经费预算,横向项目优先执行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1. 办公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包括文件、档案、笔、U盘、水等辅助用品费用。
2. 市内交通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调研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市内公共交通费、出租车费等。北京市区与远效区县的往返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
3. 伙食费是指在北京市内开展调研等活动时产生的餐费。
第八条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专利申请、成果推介等费用。
第九条 专家鉴定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鉴定、评审等相关费用。专家鉴定咨询费须按《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报销时须附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第十二条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超过直接费用20%的,需提供测算依据。
1. 差旅费是指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住宿、餐费等。
2. 会议费是指由项目组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国内国际会议。
3.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第十三条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因购置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支出范围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录音笔等。原则上不得重复购买通用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教辅人员等无工资收入的人员。校级科研项目中的劳务费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30%。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报销需按财务规定整理票据、填写相关财务单据,并由经手人、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发票需登录税务机关网站查验真伪,并将结果截图打印附后。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的资金支付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付。并妥善保管刷卡小票、发票等原始票据以待报销。如不具备刷卡条件,且银行支票、汇款等结算方式不便时,需在报销时提供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发放个人劳务性支出需填写《支出证明单》、《酬金发放单》、《酬金发放单(附件)》。其中,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只能支付给无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有工资收入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校外人员领取劳务费原则上需提供本地工行或中国银行借记卡卡号,第一次领取劳务性费用还需提供手机号码,相关发放表格及电子版报教务与科研处统一导入酬金系统。
第十九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研究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非课题组成员的校内在职在编专家确为课题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可列支专家咨询费。
第二十条 购买的办公用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或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未列入政府采购或集中采购目录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销;图书单价或批量价格800元以上的图书、设备应在购买后办理列入固定资产的手续再报销;办公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应列入固定资产的,由后勤处统一采购。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报销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差旅费报销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主办或承办以我校名义(含我校某某项目组名义)国际国内会议须按照学校要求报批,批复同意后方可举办。国际会议须按照社科院国际合作局外事管理规定执行。
会议费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非涉外学术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举办学术活动支付报酬的规定(暂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的补充规定(暂行)》执行。国际合作会议经费支出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合作局的有关规定。
会议费报销时需提供分管校领导签批的会议请示、项目负责人批准的《中国社会科学院会议审批单》、会议签到表、相关原始票据及明细等。
第二十三条 出版、印刷等支出报销时除提供发票、支出明细和《支出证明单》外,还需提供相关合同。
第二十四条 间接费用领取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与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