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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9-25   点击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社科〔2019〕大学教字3

201911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发展,调动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推进学校世界一流学科、一流大学建设工作,建设一流科研队伍,推出一流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工作遵循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奖励具有前沿性、原创性、开创性的优秀研究成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学校在编、在岗教师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以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者主编、第一获奖人的身份创作的科研成果,均可以申请奖励。特聘教授、长聘教授的科研成果奖励另行规定。

第四条  科研成果类别、等级的认定标准执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成果认定与登记办法(暂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分级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申请奖励的成果须在科研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批示采纳类成果除外。

 

第三章   成果奖励

第五条  著作类成果奖励

(一)列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学术著作、经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每本奖励6万元。

(二)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著作类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成果普及奖奖励6万元。

(三)入选“国家级规划教材”和“马工程教材”的,奖励10万元;入选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北京市高等教育经典(精品)教材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

 ()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图书奖”的,奖励10万元。

(五)获得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获得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

(六)经教育部认定并纳入社科统计的各类社会力量设立的奖项,包括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思勉原创奖、张培刚发展经济学优秀成果奖、陶行知教育奖,著作类奖励3万元。

 

 

第六条  论文类成果奖励

(一)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一、二、三等奖、成果普及奖的,论文类和研究报告类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成果普及奖奖励4万元。

(二)获得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获得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

(三)经教育部认定并纳入社科统计的各类社会力量设立的奖项,包括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浦山世界经济学优秀论文奖、张培刚发展经济学优秀成果奖、陶行知教育奖等,论文类奖励2万元。

(四)在顶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8万元;在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5万元。

在顶级期刊、权威期刊的英文版,或境外的顶级期刊、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金分别上浮2万元、1万元。

(五)入选《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的来源期刊,依据知网期刊影响因子,遴选部分期刊列入优秀期刊目录。在优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1万元。每个一级学科的优秀期刊指标数见下表:

 

 

一级学科核心期刊数

指标数

期刊数<10

全部列入优秀期刊

10≤期刊数<20

10

20≤期刊数<40

15

期刊数≥40

20

(六)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的相应栏目转载后视为在权威期刊或核心期刊上发表,可重复奖励,奖励金额减半。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可重复奖励,奖励0.2万元。

第七条  决策咨询类成果

(一)刊发类

1. 咨询报告在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刊发,奖励2万元;

2. 教育部《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刊发,奖励1万元;

3. 中共中央办公厅内参、国务院办公厅内参、人民日报内参和新华社内参录用的研究成果,奖励1万元。

4. 在三报一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求是杂志)上发表理论或学术文章,奖励0.5万元,在理论版或学术版发表文章的,奖励1万元;

5. 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正刊)刊登的文章,奖励1万元;

(二)领导批示和采纳应用

1. 咨询报告被中共中央或国务院办公厅以正式发文方式采纳,或获得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肯定性批示(不含圈阅)并进入国家决策的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奖励3万元;

2. 被中共中央或国家部委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纳,或获得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不含圈阅)并被采纳及应用的研究成果,奖励1万元。

第八条  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对策奖的成果,按11配套奖励。

第九条  其他有重大学术影响或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的成果,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包括教研部联合学术委员会)向校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推荐,由科学研究工作委员审定是否奖励和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条  除论文被转载的情况,同一成果符合本办法或学校科研管理文件两种或以上奖励标准的,按最高金额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教务与科研处每年初发布通知,开展上一年度的成果奖励工作。奖励申报人需按时填写并提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年度科研成果奖励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教务与科研处科研办公室。

第十二条  教务与科研处科研办公室对《申报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书》,教务与科研处可以要求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由教务与科研处根据奖励规则对申报材料进行归类审核。

第十三条  校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成果奖励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由教务与科研处对评审结果给予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五条  对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提出申诉的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并签署真实姓名。

第十六条  教务与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一般为3位)对申诉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报科学研究工作委员会审批后进行重新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八条  各项科研成果奖金一次性拨入获奖人账户,合作成果的奖金拨入第一著作权人账户,由第一著作权人自行安排。所获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由获奖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科研成果奖励管理办法(暂行)》及其附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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