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学校教师科研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教师科研文件 -> 正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项目外协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03-13   点击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项目外协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社科大研字〔202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项目外协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经费使用风险,保障科研活动有序开展,依据国家及上级部门相关科研经费管理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外协经费(以下简称“外协经费”),是指我校承担的纵向、横向项目(以下简称“校外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因自身不具备完成特定任务的能力或资源,委托校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外协单位”)承担部分研究任务、技术服务(如数据采集、文献整理、翻译、专家咨询、问卷调查、系统开发等)而需外拨的经费。

货物采购、设备租赁、非科研类服务等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按照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 必要性原则:外协事项必须是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且学校自身不具备完成该事项的条件和能力。

2. 合规性原则:外协经费的使用、拨付、合同签订等环节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

3. 诚信公开原则:项目负责人应如实申报外协相关情况,关联交易需按规定专项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4. 权责统一原则:项目负责人是外协经费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负责;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审核、监管职责。

第二章 外协项目分类与界定

第四条 根据外协任务性质和经费来源,外协项目分为两类:

1. 合作转拨外协:在校外项目申报书、任务书或合同中已明确列示合作单位、研究任务及经费预算,需按约定向合作单位转拨的经费。此类经费需以申报协议、项目任务书、批复预算为依据,不得擅自变更合作单位及经费额度。

2. 对外委托外协:因研究需要且受学校资源限制,委托外单位承担测试、调查、咨询、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等具体技术服务,而在校外项目预算中列支的经费。

第五条 货物采购、设备租赁、日常办公耗材购置、出版资助(非委托研究)、人员劳务费等不属于本办法管理的外协经费范畴,应按学校相关财务与采购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外协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外协任务的必要性论证、外协单位遴选、合同拟定、履约监督、经费报销及结题验收,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 学院负责外协合同的初步形式审核、材料归档、流程协助及校内公示组织工作。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外协任务的技术相关性、必要性、外协单位资质及预算合理性进行论证评审。

第九条 学院分管科研领导负责外协合同审批。

第十条 学校科研处、财务处依其职能对外协经费预算、支出进行管理、监督及审核。

第四章 外协单位资质

第十一条 外协单位资质要求

外协单位须为独立法人单位,具备完成委托任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提供真实、合法的资质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行业资质证书等)。优先选择科研信誉良好、专业匹配度高的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单位。

第十二条 以下单位不得作为项目的外协单位:

与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配偶亲关系的自然人,以及上述人员任职、兼职或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审批与合同签订流程

第十三条 外协经费审批流程

1. 科研人员填写《科研项目外协经费支出审批表》,提交科研处、财务处进行审批。符合学校“三重一大”标准的支出,学校审批通过后再填写《科研项目外协经费支出审批表》。

2. 科研项目选择外协业务承接单位,需按学校招标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科研人员需配合招标采购部门提供外协单位资质、外协内容、经费预算、合作期限等信息。

3. 外协业务采购结果应由科研人员在校园信息平台上面向全体师生进行3个工作日以上的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外协业务采购金额、外协业务内容、采购方式、外协业务承接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结果意见反馈联系方式等。公示无异议后科研人员方可签署外协业务合同。

第十四条 外协任务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任务内容、技术指标、完成时限、成果归属、经费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五条 严禁为规避审批而拆分合同。同一项目同一自然年度内向同一外协单位支付的费用累计计算。

第六章 经费拨付与验收结题

第十六条 外协经费拨付应以合同约定或上级的预算批复为依据,原则上采用分期支付方式。首付款比例一般不高于合同总额的50%,尾款(不低于30%)应在任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支付。特殊情况需一次性支付的,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七条 验收要求

1.  外协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资料是否完整规范等。

2.  经费额度5万元以上的外协项目,需组织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形成书面验收意见;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出具验收报告,附相关成果材料。

验收通过后,凭合同、验收证明(或结题报告)、发票等材料办理尾款支付及财务报销。

第十八条 外协任务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则上应归我校所有或双方共有。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九条 外协经费需按照审批确定的预算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与外协业务无关的支出,不得再次转拨。

第二十条 外协业务合同应包括约定外协业务承接单位提供服务成果及费用支出凭证、配合学校各类审计和会计监督工作的条款。必要时学校将对外协业务成果真实性、凭证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外协经费支出纳入科研项目经费审计、财务监督检查范围,学校将不定期开展外协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追回经费、暂停项目经费使用、取消科研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 虚构外协业务、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的;

2. 未按规定申报关联关系、隐瞒真实情况的;

3. 拆分合同规避审批或超预算、超范围支出外协经费的;

4. 外协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或成果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5. 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涉密项目管理

涉密科研项目的外协经费管理,需符合国家及学校保密管理规定,严格审查外协单位保密资质,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学校最新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于大街11号    邮编:102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