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非实体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非实体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管理,推动科教融合,凝聚学校科研优势,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推进“双一流”大学建设,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非实体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社科〔2025〕研字221号),结合大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中心,是指经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批准成立,不设编制,不具有法人资格,由相关学院(部门)作为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的非实体研究机构。
第三条 研究中心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自觉践行中国社会科学院“三项共识”,面向哲学社会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坚持学科交叉与开放协同,坚持科研与育人结合,统筹校内学科发展方向与研究中心设置,协调院内外研究力量,发挥组织灵活和人才集中优势,积极开展有组织科研,有效推动学术创新、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四条 研究中心是学校开展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必须符合国家战略需求和学校总体办学目标,有利于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提升科研水平、培养学术骨干、产出高质量创新成果、加强我校科研成果转化。
第五条 学校对研究中心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科研处作为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研究中心所依托的学院作为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监管。校内设立的研究中心为学院级研究中心,须报社科院科研局备案。
第二章 设立原则与条件
第六条 研究中心按照“确有需要、总量控制、严格审批、动态管理”原则设立。研究中心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需求导向:具有稳定的研究领域、明确的学术方向与研究任务,符合学科发展前沿和国家、社会及学校发展需求。
(二)规划清晰:具备可持续的发展规划和预期目标。
(三)鼓励交叉:积极推动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合作。
(四)规范命名:研究中心原则上命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院(部门)××研究中心”;研究中心名称属学校无形资产,应体现其核心研究或服务内容,须规范使用。
第七条 研究中心的设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体现社科院“三项共识”,与社科院和大学一级学科和重点发展领域方向一致。
(二)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具有一定学科优势和研究力量,能够持续开展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
(三)有相对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经费支持。
(四)名称与研究内容不得与校内其他研究中心重复或相似。
(五)负责人要求:
1. 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研究中心的工作。负责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突出贡献和交办任务的青年教师需一事一议报校党委审议。
2. 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丰富的科研经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 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主持承担过经费10万元(含)以上的横向课题;
(3)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4)拥有其他经学校认定的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力的成果;
(5)负责人一般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需报批。
4. 负责人每任期原则上为3~5年,一般不超过两任期。一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1个以上研究中心的主任职务,连任须经校党委审核。
5. 负责人因退休、调离、解聘等原因离任的,自动卸任,由管理单位按程序推荐继任人选。
(六)研究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副主任和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研究中心应综合考虑学科领域、人员结构等因素,合理设置负责人数量,负责人中应包含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人才。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研究中心的设立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申请:
1. 以正式公文形式提交请示文件(《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非实体研究中心设立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成立中心的目的、意义和作用;可行性论证;主要负责人情况,成员数量、情况和工作规划和需要的经费支持等。
2. 研究中心设立时应同时提交中心章程。章程应明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研究中心党的领导、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负责人、外聘研究人员、运行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3. 由拟设研究中心的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党政联席会议和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非实体研究中心设立申请书》,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科研处。
(二)初审:科研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报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同意。
(三)审议与报批:科研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四)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的学院级中心报科研局备案。
第四章 管理运行
第九条 日常管理
各管理单位要制定研究中心重大事项管理清单,加强对研究中心机构设置、人员选任、学术活动、合作交流、课题项目、经费管理、“三微一端”等重大事项的规范管理。
第十条 运行机制
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中心的研究工作和学术活动负全面责任。涉及重大事项时,须提前向管理单位履行报批手续,并由管理单位报科研处备案,由校党委审批。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活动与对外合作
(一)研究中心不得以中心名义签订协议,如因工作需要签订对外合作协议的,均须由管理单位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其中非涉外合同报科研处审核,涉及对外合作须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学校审批通过后以大学名义签署合同,并注明执行主体为中心。
(二)聘请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外人员担任兼职研究人员,须由外聘学者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批准同意、党委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党委章后,报管理单位审核,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聘用院外专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
2. 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3. 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以上职称;
4. 一般应为高校或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也可以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
5. 外聘学者一般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XX学院XX中心特聘研究员”,外聘学者需在管理单位同意范围内使用此名称,由学校与外聘学者签订聘用协议,明确聘用为XX中心的特聘研究员以及权利义务聘期等。期满未续聘即自动解除关系;
6. 研究中心聘请国外学者担任特聘研究人员,须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并报科研局备案;
7. 未经管理单位审批,外聘学者不得以中心或中心成员名义注册各类媒体账号、平台,发表成果和观点,以及举办、参与各类活动等。
(三)管理单位须对研究中心开展的活动、发布的内容、重大经费的使用及聘请的研究人员等进行全面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
研究中心不刻制公章。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对内、对外行文、发函、发布通知、订立协议等,一律由管理单位审批后代行公章。
第十三条 关于账户与经费名目
研究中心不得单独设置财务账号,业务经费须纳入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 合同管理
(一)研究中心开展各类活动及对外合作,均须在科研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出该范围。
(二)研究中心开展包括横向课题在内的各类对外合作时,须经管理单位、科研处、学校审批后签署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执行主体为研究中心。
第十五条 宣传平台管理
研究中心开设自媒体账号和建设网站须按要求事前报管理单位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账号和网站,发布信息须按程序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变更管理
研究中心如需变更名称、负责人或管理单位,须由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复核、主管科研校领导同意后,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 保密责任
研究中心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严禁泄露涉密信息和不宜公开的内部敏感信息。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研究中心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研究中心负责人、管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研究中心的巡视、审计、意识形态督查等工作,按中国社会科学院有关规定同步延伸。
第五章 其他禁止性规定
第十九条 研究中心严禁开展以下活动:
(一)非学术性评比活动;
(二)主办报刊;
(三)经营性活动;
(四)设立分支机构等下设机构;
(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 对研究中心实行年检评价制度。
(一)研究中心须于每年12月底前,通过管理单位向科研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含工作进展、研究成果等)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研究中心的年检工作由科研处组织,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三)年检评价结果为A、B、C三级,对于评估为A级的研究中心,学校对其学术活动与研究予以相应支持;对于未按要求参加年检或评估为C级的研究中心,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整改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 研究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科研处会同管理单位提出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管理单位责成研究中心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一)管理制度不健全;
(二)业务活动偏离设立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研究力量薄弱,不能有效开展工作;
(四)对研究中心成员管理不善;
(五)未按要求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结果为C;
(六)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研究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科研处会同管理单位提出意见,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予以撤销: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社科院及学校规章制度,违背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严重损害社科院及学校声誉;
(二)研究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不符合管理单位主责主业;
(三)缺乏相应学科优势,或未完成设立目标及交办任务,无继续存在必要;
(四)未按要求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结果为C;
(五)负责人离任且在规定期限内无合适继任人选;
(六)研究领域或方向与学校发展需求严重不符,经整改后仍未达标;
(七)其他经学校认定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研究中心负责人或成员出现违法违规违纪、学术不端、道德失范等情形的,管理单位应及时予以撤换或除名,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由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非实体研究机构,优先执行批准单位的管理办法;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建的,优先执行共建协议约定的管理办法。上述机构均应参照本办法开展年度检查与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非实体研究中心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