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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举办学术活动支付报酬的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2016-06-16   点击量:

关于印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举办学术活动支付报酬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举办学术活动支付报酬的规定(暂行)》已经2016512日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

2016616

 

 

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举办学术活动支付报酬的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院举办的学术论坛、研讨会、发布会、评审会等学术活动费用发放的管理,规范发放范围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参加院及院属单位财政经费支出的、有明确学术主题的专家讲座、研讨会、学术论坛、发布会、评审会、咨询会等学术活动。

二、举办上述学术活动可向相关人员发放有关报酬,具体标准(税后)如下:

1.专家报告费:在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院士、学部委员、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0;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

2.专家发言费:在学术会议上作学术发言,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院士、学部委员、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2000;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500元。

3.专家评审、咨询费:参与职称评审、奖项评定、项目评审、学术咨询、出版资助评审等学术会议,参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会议相关标准,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

4.交通费:正式参会人员参加在本市范围内召开的学术会议,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重大研究项目管理方法》有关规定,实报实销,每人每次交通费不超过200元。媒体记者可适当提高标准,但每人每次不超过500元。院公车改革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院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参与有关主题学术活动或承担相关任务的,可按以上相应标准支付报酬,并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如实填报。

四、院及院属单位发放上述有关报酬要严格审批手续,完善签领凭证等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支出标准。严禁擅自扩大会议规模,严禁以各种名义邀请不相关人员参会并超标准滥发钱物。

五、使用横向课题经费支出学术活动费用,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执行。从创新工程经费中支出相关费用,按照创新工程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制定加强学术会议管理的工作细则,明确责任和流程,切实落实财务支出“一支笔”审核签批制度。

七、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会议的院属单位对学术会议支付报酬情况负总责,加强对学术会议支付报酬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核、检查。

八、本规定由科研局、财务基建计划局、院直属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此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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